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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经济时代,保护知识产权尤显重要。面对世界范围内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日益严重的形势,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尤其刑事司法保护更加受到各国、各地区的高度重视。中国亦不例外。通过刑事手段强化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不仅是中国政府对世界的庄严承诺,更成为中国政府的自觉行动1。
众所周知,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些年,我国在知识产权立法上所取得的成就令世人瞩目;针对知识产权的严重违法犯罪,也通过大幅降低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制裁门槛,取得了积极的成效。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在注重完善知识产权犯罪刑法制度的同时,对于知识产权犯罪刑事程序的配套协调还不够重视。而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知识产权犯罪的追诉和惩治效果。如何完善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成为本文的选题要旨和关心所在。
带着选题,本文作者走访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以及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并与上海市工商系统的一些同志进行了座谈。通过走近实践一线,实地了解情况,细心提炼问题,力求从理论上、体制上和思想意识上找寻根源,探寻改革和完善的出路,以期为进一步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为包括知识产权审判方式改革在内的司法改革提供有益的学理参考。
全文由序论和四个章节共五部分组成。
除第一章序论外,在正文第一部分(第二章),作者从对上海市浦东新区的实地调研入手,分析现象、揭示特点,进而推及对我国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及审判体制变迁的思考;从调研中提炼具有普遍性的和突出的问题,阐释改革我国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相关制度的必要性,由此引出对后面问题的关注。这一部分,不仅是全文研究的切入点,事实上也是后面章节的基础与前提。从逻辑上讲,后三部分不过是作者在调研之后,对所萌生问题进行的后续理论思考而已。
本文第三章,就知识产权刑事司法救济与民事司法救济衔接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探讨。本文认为,其中主要问题至少有:级别管辖、“先刑后民”审判原则的不适宜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精神损害救济的“真空”等问题。并提出,作为治标之策,应当将知识产权刑事一审的级别提升至中级人民法院,实行先民后刑的审判方式,应当允许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在附带民事诉讼中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最后指出,只有走向知识产权的综合性审判,才是有效解决知识产权刑事司法救济与民事司法救济衔接中种种问题的治本之道。
第四章中,作者着重就知识产权犯罪侦查协作问题展开研讨。鉴于知识产权犯罪的特殊性,进一步肯定加强侦查协作的必要性,通过界定知识产权犯罪侦查协助的涵义,阐述了我国在此方面的现状与不足,最后从五方面对构建完善的知识产权犯罪侦查协作制度提出建议。
在本文最后部分即第五章,作者就把国外“法院之友”制度引入我国知识产权刑事审判展开理论上的探讨,认为该制度有助于解决经常困扰知识产权刑事审判的专业疑难问题。事实上,江苏省苏州中院已经将“法庭之友”制度引入知识产权的民事审判。作者首先对该法院的实践进行关注,继而分别从制度内涵及价值分析的角度对“法院之友”进行阐述,最后论述将“法院之友”引入我国知识产权刑事审判的制度构建。
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所涉范围甚广、问题众多。作为一篇学位论文,所承载的使命毕竟有限,本文不求面面俱到,但求个点突破。具体的讲,本文作者力求从所搜集和了解的数据、材料入手,由点及面,从小见大,发现并提炼出实践中存在的带有较强共性和较突出的三方面问题,并就这三方面问题作出尽可能系统、全面的分析,提出作者的学理思考、解决构想以及对策建议。尤其,本文对知识产权综合性审判以及将“法院之友”制度引入知识产权刑事审判的探讨,也许能给司法实务部门提供可资借鉴的思考,从而具有积极的实践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