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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协议管辖制度是国际民商事诉讼中一项基本管辖制度,已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同和运用。目前各国均对协议管辖做出合理的限制,以保障该制度合理有效的运用。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是第一个系统而又全面的规定协议管辖规则的专门性国际公约,该公约所蕴含的有关协议管辖的立法精神和成果是值得各个国家加以学习和借鉴的。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加强,我国协议管辖的立法虽然几经修改,但仍落后于国际上新的发展趋势,为顺应国际社会发展的需要,更好的融入国际社会,促进国际经济贸易的健康发展,需要进一步的充实和完善我国涉外协议管辖制度。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共有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国际民商事诉讼协议管辖的概述。简单介绍了国际民商事诉讼协议管辖的发展历程,分析了它的性质和排他性的效力,阐述了协议管辖的立法意图,认为其是适应国际社会发展是具有明显优越性的制度。第二部分是国际民商事诉讼协议管辖的有效要件。本章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重点从协议管辖的形式有效要件和实质有效要件两方面进行了分析论述,认为在各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法律制度发展不平衡性的情形下,对协议管辖有效要件的立法规定存在一定的差异性。第三部分是国际民商事诉讼协议管辖的法律适用。本章论述了确定协议管辖法律适用的必要性,阐述了目前国际上有关协议管辖法律适用的几种主要理论观点,介绍了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的做法,指出法律适用在国际民商事诉讼协议管辖制度中的重要性,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第四部分是我国国际民商事诉讼协议管辖的立法及改进建议。本章介绍了我国国际民商事诉讼协议管辖的立法发展,指出其存在的立法缺陷,结合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的做法和国际上新的立法趋势,提出从适用范围、形式要件、限制条件、法律适用等方面完善我国涉外协议管辖立法的建议,以达到与国际社会接轨,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健康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