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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代表会议是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实施村民自治的过程中的一项制度创新,它产生的初衷是为了解决村民会议召开难的问题。村民会议是村民直接参与民主决策的主要法律形式,它最大程度的反映了全体村民的意志,集中体现了直接民主的理念和村民自治的精神,但是由于农村中村民劳动和闲暇时间不一以及大量青壮年外出打工等原因,村民会议实际上很难召开,于是村民代表会议应运而生,自产生以来,作为村庄的公共权力主体,村民代表会议发挥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管理的重要职能,增强了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能力,对于扩大基层民主和村民自治的发展具有独特而重要的意义。到目前为止,我国的广大农村地区已普遍建立了村民代表会议制度,绝大部分的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村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都写入了村民代表会议的内容,而各市、县一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对于村民代表会议的职权、议事规则、议事程序、村民代表的产生、决议的监督执行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尽管村代表会议在村民自治组织体系中占有至关重要的地位,但由于《村委会组织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模糊,村民代表会议的法律地位目前学术界还未有定论。虽然随着村民代表会议的蓬勃发展,各地关于规范村民代表会议运行的法律规范越来越多,但各地规定差异较大体现出显著的多样性。本文以《村委会组织法》和各地制定的《村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为主,仔细比较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村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中关于村民代表会议规定不同,并参考了部分市、县一级制定的村民代表会议规则,从法学的角度研究,运用文本分析的方法、比较分析的方法、理论探讨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对村民代表会议的法律地位和其运行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以期望得出一般性的结论。本文采用递进式的结构,共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村民代表会议的基本理论,具体包括村民代表会议的含义、村民代表会议的历史变革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宪法学研究意义。村民代表会议作为一项基层民主制度,体现了人民主权原则和权力制约原则。第二部分,通过对《村委会组织法》第二十一条的分析,引出对村民代表会议法律地位的探讨,在对村民代表会议与村民会议的关系和村民代表会议与村委会关系的比较中,论证本文的观点: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会议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是村民自治组织体系中的权力机构和决策机构。第三部分,在明确了村民代表会议法律地位的前提下,对村民代表会议运行中五个主要问题即村民代表会议的设立、村民代表会议的组成、村民代表会议的召集、议题的提出和确定及会期制度中出现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第四部分,论述了与村民代表会议运行相关联的制度,主要是村民代表的推选、乡镇政府的限制审批制度、村民代表联系户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