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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社会大背景下的经济发展和市场动态无时无刻不在影响着公司的发展脉向,同时,作为当今商品经济发达国家所普遍采用的主要的企业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对于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发挥着巨大的促进作用,这就为现代公司法提出了新的课题,公司法的任务不仅仅在于规范公司行为以优化市场环境,更在于如何完善制度,使其制度实现提高公司的运营效率,进而完成其促进社会经济的重大使命。那么此时,公司法制度的设计能否符合社会现状,能否促进社会零散资金的投资,能否为经济的发展带来正面、积极的影响就显得尤为重要了。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制度在我国规定适用前即被学者广泛关注,不断有学者站在维护中小股东利益的角度呼吁我国援引这一制度,而该制度被正式移植后,公司法对这一制度的规定不尽完善、成熟,对于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的适用主体、适用情形规定的过于原则、缺乏操作性,同时亦缺乏与制度相配套的诉讼程序,因而被诸多学者批判。同时,这些弊端和缺陷在司法实务,各类型的案件中显露无疑,大多数公司法学者试图通过对国外股权回购请求权制度进行分析和探讨,例如德国裁判程序、金融投资领域中的现金选择权制度,试图细化、完善当前我国规定,但仍众说纷纭,各执一词,没有定论。如何完善、细化这一制度,使其具备实用性、可操作性,实现设计这一制度的初衷,进而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则成为了公司法研究者所面临的重要课题之一,这也是本文旨在研究和思考的关键问题,本文将研究对象限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在对回购请求权的案例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将有限责任公司中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理论进行梳理,并对这一制度的具体适用规则进行对比分析,力求完善制度。首先,笔者以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的主体为起点,开始本文的分析,讨论了股权回购请求权主体所应当具备的两个要件,即身份资格、完成意思表示。同时,也针对一般原则以外的特例:出资有瑕疵的股东、无表决权的股东、缺席股东会的股东,三者是否享有股权回购请求权、何时享有股权回购请求权分别进行了深入讨论。其次,股权回购请求权的适用情形是研究这一权利无法逃避的重点问题,笔者对我国《公司法》第74条所规定的三种适用情形进行了梳理和分析,通过案例,发现并提出现行规定的弊端,同时,借鉴域外公司法相关规定,提出了对适用情形的完善建议,以求完整发挥股权回购请求权的功能和作用。再次,笔者主要讨论了股权回购请求权行使的法律后果,从股东向公司请求回购、股东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回购两个层面进行讨论,并分析了两种情形下可能面临的法律适用的疑难问题,而后讨论了回购股权的处理,分析了公司持有的其所回购的股权的性质、处理回购股权的方式,以及处理回购股权时应当注意的问题。最后,股权回购请求权也应当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合理限制,笔者分析了限制行权的合理理由,即在何种情形下应当对股权回购请求权的行使加以限制,同时,也对如何限制行权,如何完善相关规定进行了设想:一方面,公司回购股权时,其所用于回购的资金来源应当受到限制,同时,股权回购请求权制度应当将公示制度、债权人监督制度囊括其中,从而确保公司在回购异议股东股权的过程中,债权人的利益不会受到不必要的、不正当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