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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犯关系脱离理论经引入我国加以研究、发展已十余年,对于该理论学术界已经有相当多的讨论,有理由认为对于该理论的合理性及其探讨的必要性已毋庸置疑。但是对于脱离共犯关系的认定及其标准,学者们众说纷纭尚未达成较为统一的认识。受传统共犯理论的影响,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脱离共犯关系的情况并未因共犯理论的研究、探讨而产生共鸣,而共犯人脱离共犯关系的现象确实又大量存在,因此在处理此类问题过程中必然存在困境。共犯脱离理论的引入及确立为解决司法实践的困境提供了指导,并确立了解决该类问题的基本方向。司法的运用一方面需要理论抽象指导的同时,还应当有较为具体的、可操作性的执行标准,共犯关系脱离理论的学术探讨恰恰并未形成较为统一的可行性操作标准以供司法实践认定共犯关系脱离。正是基于上述原因,全文通过运用比较法等方法,对我国共犯关系脱离的认定进行探讨,文章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共犯关系脱离理论的基础及基本立场。主要探讨了共犯关系脱离理论所应当坚持的基本立场,即坚持以行为共同说为前提,以共犯处罚根据为基本思考路径。正是因为共犯人基于行为的共同而固有其不法与责任,既然共犯人本身固有不法与责任,则其当然有可能脱离出共犯关系以阻却其不法与责任趋于严重;正是基于其应受处罚在于其与结果的因果性,那么其切断这种因果性当然的不需要对其切断之后的结果负责。同样因其处于趋向结果的因果流程中,无论在哪个阶段,其均有在遮断因果关系时脱离共犯关系的可能,而作为整体的共犯脱离理论,应当是一个具有其独立的法律性格的理论。第二,共犯关系脱离认定之标准。认定共犯脱离共犯关系必须认清的是这仅仅是脱离者责任归结的前提,而非脱离者责任归结本身。其认定标准应当包括脱离的时间,即脱离者何时脱离出共犯关系有构成脱离的可能;脱离的客观标准,即脱离者在具备何种客观条件下有认定脱离的可能;脱离的主观性相关问题,即脱离者脱离共犯关系时的主观心态问题,该主观心态应当与责任归结的主观心态相区别。第三,具体共犯类型脱离共犯关系的认定。本文采(缓和的)因果关系遮断说为认定共犯关系脱离的客观标准,即以因果性为核心分析共犯关系的脱离,而不同类型的共犯具有不同的因果性,在该部分予以详细探讨。根据我国共犯体系对于共犯类型的划分,结合德日共犯理论对共犯类型划分的合理之处,将我国共犯类型划分为教唆犯、帮助犯、组织犯和共同正犯,并探讨其具体脱离的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