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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机动车逐渐成为国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生活工具,它在全面加速国民出行效率的同时也越来越多地成为部分国民的经营工具,从而更加直接地给国民带来经济便利。但机动车的工具效应不仅仅体现在积极方面,也体现在了犯罪的方面——交通肇事罪已经成为当今社会最为常见的犯罪类型之一,肇事逃逸是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之一。在现行法律制度中,逃逸仅是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这对是否能有效遏制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值得商榷的。本篇论文是关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独立成罪的规制构想。论文首先用学理解释的方式论述了交通肇事的逃逸行为的含义,内容包括交通肇事逃逸的文义解释和学理解释,并且论述了“逃逸”词语从出现到写入刑法的演进过程和“逃逸”的行为类型。其次,分析交通肇事逃逸独立成罪的必要性:利用定量和定性的论述方式实证分析现有刑法中关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规定的不足之处。从现代交通行业的发展情况、交通肇事逃逸独立成罪节约社会资源,以及对被害人法益的保护的角度,综合分析设立交通肇事逃逸罪的现实需求。之后,是关于交通肇事逃逸罪的概念、构成要件以及犯罪形态的分析。论文从刑法定罪传统四要件的角度分析了交通肇事逃逸罪的构成要件,关于犯罪形态部分主要介绍了交通肇事逃逸罪的既遂形态和罪数形态。论文的最后是关于交通肇事逃逸独立成罪的刑法构想,其中包括明确交通肇事逃逸独立成罪后罪状的具体内容,以及对交通肇事逃逸独立成罪的法定刑的设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