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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从封建土地所有制过渡到农民土地所有制,然后又从农民土地所有制变革到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相适应,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也先后经历了“相对宽松”、“严格限制”及“授权试点地区适度放开”三个时期。目前,农村宅基地产权制度的法律构造为: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宅基地的所有权,农户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集体与社员基于宅基地所有与利用关系,形成事实上的总有关系;宅基地资格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宅基地的资格,它兼具人身权与财产权双重属性;目前农户对宅基地仅有居住权,不享有真正意义上的财产权,也不享有真正意义上的用益物权。当下农村宅基地流转的法定形态为转让、继承、收回及征收。宅基地流转的隐形形态有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出租、房屋置换等形式。33个县市试点地区的宅基地流转形态有房屋买卖、抵押、入股、自愿退出、地票交易等形式。当前,宅基地流转公法规制出现的主要问题如下:行政审批权侵犯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的权益;土地规划、村庄规划权及用途管制权侵犯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的权益;宅基地及房屋流转存在不能登记确认、登记效力不确定、农户资格权是否登记有争议等诸多问题;宅基地流转的增值收益分配制度尚未构建等。农村宅基地流转公法规制的必要性基于如下考量:一是农村居民居住权保障;二是国家粮食安全保障;三是土地发展权益应由全社会共享;四是保障农村居民不动产财产权及市场交易安全。农村宅基地流转公法规制的可行路径为:宅基地行政审批制度、土地规划制度、村庄规划制度、用途管制制度、不动产登记制度、土地发展权益分配制度等。农村宅基地公法规制应当受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财产权利保障、公共利益原则、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的限制。农村宅基地流转的公法规制应当在如下方面予以完善与构建:一是赋予集体经济组织对宅基地所有权的完整权能;二是赋予农户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完整用益物权;三是废除宅基地的行政审批制度;四是优化宅基地的规划管理制度;五是放宽宅基地的用途管制制度,采取负面清单管理宅基地用途;六是建立健全宅基地流转的增值收益分配制度,在国家、集体与农户之间合理分配土地发展权益;七是建立协调统一的宅基地与房屋一体登记制度,明确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