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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国家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制度、勘查开采的投资体制不同,现行矿业税费体制中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主要集中在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方面。为了合理利用资源和保护资源,促进矿业的可持续发展,我国必须完善矿业税费制度,解决现行矿业税费体制中存在的问题。本文针对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存在的问题展开研究,重点是对资源税的征收方法进行探讨。首先对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进行理论分析,明确国家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体现国家的矿产资源所有权;而资源税是国家为调节资源级差收入而开征的税收。在资源税征收理论的基础上,以铁矿资源为例,基于矿床禀赋优势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的制定原则,根据矿床禀赋因素对矿床价值的影响,应用强制确定法对各因素进行重要性对比,构建出露天开采、地下开采矿床禀赋优势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并运用模糊层次评价法进行综合评价计算矿床禀赋优势系数T ,进而构建出基于矿床禀赋优势系数征收资源税的方法模型: Z = a+(b ?a)×T。并且以唐山市露天开采铁矿床为例,运用资源税征收方法模型计算各个铁矿床应该缴纳的资源税单位税额,以此验证基于矿床禀赋优势系数征收资源税的方法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最后应对我国当前的矿业税费改革,基于矿业税费改革的原则,对我国矿业税费改革提出建议:①建议国家应当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以保证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充分实现。②建议首先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其次合理确定资源税的单位税额和计征方法,然后合理划分资源税分配权益。本文提出的资源税征收方法模型具有通用性,它不仅可以应用于任何一种能够产生级差收益的资源,也可以应用于任何进行综合评价的区域,这个区域可以是整个国家,也可以是任何省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