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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制度自建立以来,发挥了多方面的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步伐不断加快,经济结构调整的推进,现行失业保险制度逐渐暴露出弊端。面对这样的形势和压力,失业保险制度的完善责任重大。失业保险在征缴方面的问题主要包括,失业保险的覆盖率窄,缴费率偏低,个人缴费基数的设定不利于低收入者,失业保险金的支付周期长,支付水平低并缺乏双重分配,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中用于预防失业和促进再就业的比例少。针对农民工的失业保险中,农民工必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才能享受失业保险的规定,对低收入的农民工而言,有较大的缴费压力,使得农民工较少被失业保险覆盖;同时,对农民工失业后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的规定不合理。在失业保险的管理体制方面,失业保险现行的市县级统筹管理体制下,失业保险资金很难充分利用,失业保险资金存在赤字与结余的问题,这制约了失业保险的互济性,不能很好的体现其社会互济、风险共担的社会保险原则;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的调剂作用有限,省级政府在失业保险管理中的责任被弱化,对于失业保险金赤字的市县而言,弥补责任主体主要为当地财政,也妨碍了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功能的发挥。失业保险金的支付水平低且仅涉及参保者个人,不涉及参保者家庭成员的收入状况,失业保险的支付周期长,不利于促进失业者积极再就业。参保企业和个人的失业保险费缴费率低,且失业保险基金中用于预防失业和促进再就业方面的支出少。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失业保险待遇的确定应以保障失业者失业期间基本生活为标准,同时应合理确定失业保险的给付周期,并增加失业保险基金在预防失业和促进再就业方面的支出。针对农民工的失业保险,笔者认为应赋予农民工选择权,以体现农民工失业保险的公平与正义。在失业保险统筹管理体制方面,笔者认为,现行的市县级统筹管理体制制约了失业保险的互济性,建立统收统支的省级统筹管理体制是必然选择。在提升统筹层次的过程中,省级政府成为履行资金平衡的责任主体,而失业保险的日常征管仍由市县级政府负责。省级政府管理的失业保险资金应用于失业者失业保险金等的发放,市县级政府管理的失业保险资金应用于预防失业和促进再就业等项目的开展。为提高市县级政府的征管效率,避免市县级政府在征管中出现道德风险,应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实现征管效率与留存资金间的正向关系,达到统收统支省级统筹管理体制下各级政府的共赢。研究失业保险具体征管法规方面存在的问题,有助于通过调整现行法规中不合理的规定,使我国的失业保险的制度效应充分体现。纠正农民工失业保险法规中存在的问题,在失业保险中给予农民工选择权,让农民工结合自身实际决定选择更有利的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发展进程中,实现农民工群体公平与公正的要求。提升失业保险的统筹层次,由目前的市县级统筹管理体制提升为统收统支的省级统筹管理体制,可以使浙江省内失业保险资金得到充分的使用,避免出现一些市县级政府失业保险金赤字而另一些市县级政府失业保险金大量结余的问题。改变现行市县级统筹管理体制的效率导向理念,实现失业保险资金由省级政府管理,有助于失业保险资金在省内实现充分利用,使抵御风险的能力得到加强。同时,建立省级政府和市县级政府间的激励机制,采用超额返还的激励制度,使征管效率高的市县级政府在完成上划基数后,超额部分按比例返还,且专门用于本地的失业保险补贴等方面,从而实现失业保险管理中省级政府与市县级政府双赢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