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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权作为一项新的人权,是继法国《人权宣言》、《苏联宪法》、《世界人权宣言》之后,人权历史发展的第四个里程碑,是社会生产、生活发展提出来的新主张,是人类环境不断恶化及人类环境保护工作不断强化的产物。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征用大量土地用于经济建设,造成了被征用地区村民基层自治组织及其村民环境权的损害,这种损害超过了村民基层自治组织及其村民的忍受程度,导致了“特别损失”的出现,为此有必要对其进行补偿。然而,我国目前土地征用中环境权行政补偿的现状不容乐观,存在着土地征用环境权行政补偿立法缺失、全社会环境权意识淡薄、土地所有权虚位、“公共利益”界定不清等问题。本文拟在对土地征用中环境权行政补偿的基本理论加以论述的基础之上,对我国土地征用中环境权行政补偿的现状进行透视,揭示土地征用中环境权行政补偿在立法和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而通过完善相关理论和立法来解决这些问题,以期为完善土地征用中环境权行政补偿尽自己的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