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亲亲相隐制度是在我国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形成的一项刑事司法制度,其从我国秦朝时期即在法律中得以确立。其产生原因主要在于统治者欲维护封建宗法制度和封建伦理纲常,我国古代存在的亲亲相隐制度与西方相关制度在其理念方面既存在差异,亦存在共同点。亲亲相隐制度在理念层面具有丰富的价值,其与人道主义精神、刑法谦抑性、刑法的期待可能性理念及我国当前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相协调,在实践中亦可提升司法的伦理价值,有利于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当然,我国当前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存在着与亲亲相隐制度相悖的条文。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应当在扬长避短的基础上建构其亲亲相隐制度,在实体上明确亲亲相隐之主体范围、行为范围、和容隐的犯罪范围及容隐行为之刑事责任,在程序上赋予犯罪人之家属以拒绝作证权,并明确该项权利的操作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