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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独立对中国而言从来都是舶来品,近代中国对司法独立制度化的首次尝试在清末的预备立宪时期。尽管随着清王朝的覆灭该制度消逝在历史的长河中,学术界对清末的这一尝试的研究却从未间断过。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足以想见司法独立无论对于过去还是现今的中国都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选取的视角有别于大多数研究成果,以司法独立理论与权利理论的关系为切入点,揭示清末难以构建司法独立制度的主要原因之一在于权利理论的缺失,从而进一步以中西对比分析的方式深层次剖析传统中国权利理论缺失的经济、政治、文化原因。第一部分是本文架构的基础所在。这一部分通过对西方从古希腊直至近代司法独立与权利理论和制度的诞生和发展脉络的论述,阐明权利与司法独立之间目的与手段的关系。第二部分与第一部分形成对比,清末司法独立制度的尝试性构建同样经历了从观念到制度的过程。清末的官员和有识之士不乏对西方政治制度的关注,但是由于他们自身知识结构和政治地位的不同,加之所处的时代背景使他们并没有意识到探究西方的司法独立与权利之间关系的必要性,从而在“救亡图存”和“收回治外法权”信念的驱使之下,进行了司法独立制度单纯的制度性移植。第三部分是本文的重点也是难点,该部分分别从经济、政治、文化三个方面以近代西方为标准对照分析传统中国权利理论缺失的深层原因。其一,经济基础决定了社会成员的需求层次。近代西方发达的资本主义经济造就了其充足的社会财富供其成员的需求不再满足于基本生活需求,而是上升为对自身权益的关注和伸张;传统中国由于一直处于自给自足的农业社会,生产资料的匮乏使人们在为基本的温饱疲于奔命,自然无暇再顾及其他。其二,政治上,传统中国在对皇权的制约上并不落后于近代西方,无论是君相制还是地方督抚对中央权力的制约都在一定程度上对皇权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但由于儒家传统思想认为君主只需靠自身的德行修养来“自制”而无需外力予以制约,由此导致权力制约机制面对君主总是持有一定的乐观态度从而导致制度实效的锐减甚至无效。其三,儒家传统所崇尚的伦理道德与传统中国民众的生活是融为一体的,伦理道德是每一个人生存的底线,它的意义在一定程度上甚于法律,民众更加重视的是对于伦理道德的遵守以期获得平和自足的生活,至于权利为何则是闻所未闻或充耳不闻;而近代西方则将个人权利、自由的伸张视为一种正当与必然,对于个体利益的关注作为一切法律制度、政策措施的出发点,从而进一步决定了近代西方在法律制度上对人的权利保护的重视。第四部分是本文的结论和启示部分。现今中国在物质环境相较传统中国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司法独立制度的构建进程却并不一帆风顺,鉴于权利观念与司法独立的紧密联系,笔者认为加强权利观念的普及及其制度的构建于司法独立而言是不无裨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