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慈善信托设计之法律探索

来源 :华东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yinqing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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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传统财富积累方式发生变化,股权成为现代企业家的主要财富表现形式,这一变化直接影响了当代慈善企业家实现慈善目的的方式。从比尔·盖茨、巴菲特、扎克伯格到曹德旺,股权慈善这一新型慈善实践形式迅速在境内外兴起并发挥其规模效应。本文以中国第一人“曹德旺捐股”案为例,遵循“案例分析——提出思路——困境探析——路径完善”的思路展开论述,在“股权捐赠+基金会”这一股权慈善模式之外提出以信托制度作为实现股权慈善的又一路径选择,以促进股权慈善这一新型慈善实践的发展。本文第一部分结合我国股权慈善的典型案例“曹德旺捐股”案进行分析,明确在“股权捐赠+基金会”这一股权慈善模式下,受限于我国种种制度障碍,面临注册无门、捐股无望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治理等捐股之困和高额税负以及资金运管等慈善之困,构成了股权慈善进程受阻的制度困境。而且,“股捐”虽已落地,但从股权捐赠所引起股权转让的性质认定到基金会成为公司股东的后果评析,基于“股权捐赠+基金会”模式本身的结构缺陷,加之中国尚不健全的制度体系,曹德旺先生的捐股行为以及其捐股所创建的河仁基金会具有性质不明晰、权属不完善等性质困境。对此,笔者提出以信托思路化解股权慈善实践中所面临的制度及性质困境,即以信托制度化解中国政策环境下的捐股之困和慈善之困,并借助信托这一已得到法律认可的灵活架构以在一定程度上消弭曹德旺先生股权“畸形”捐赠所导致的性质困境,为我国股权慈善实践提供新的制度选择。本文第二部分在明确股权慈善信托设计下股权信托和慈善信托法律概念的基础上,结合股权特性及我国现有法律制度框架提出了契合我国实际的结构化信托安排,分别为受益人分层结构和资产服务机构结构。即在股权慈善信托设计下,通过受益人的分层设计或设置资产服务机构实现受益人对受托人行使股权共益权的指示或对资产服务机构的授权,在受托人管理信托事务之外,由代表股东的受益人A或资产服务机构对公司进行实际管理,以实现股权共益权与股权自益权相分离,达到公司治理和慈善目的的统一,进而化解曹德旺先生所面临的制度困境和性质困境。前述双目的安排对实现股权慈善信托设计的制度价值具有重要意义,但亦有可能造成目的混同进而影响其慈善性认定,对此笔者结合目的慈善性、效果慈善性和完全慈善性三大标准对股权慈善信托设计的慈善性进行论证并认为,在股权慈善信托设计下,如若享有信托财产利益的受益人为满足慈善活动目的的不特定对象,则构成慈善信托。如若享有信托财产利益的受益人为特定慈善组织,能否构成慈善信托在理论上存在争议,笔者倾向于认为其可以构成慈善信托,实践中为避免争议往往将慈善组织设置为项目执行人。其中,鉴于资产服务机构结构下资产服务机构独立于信托关系之外,且这一结构在实践中亦有先例可寻,因此监管机构及受托机构可能对其接受度更高,据此笔者建议在股权慈善信托设计发展初期,可以先以资产服务机构结构开展相应活动,以推进股权慈善的顺利落地。本文第三部分结合我国信托规范制度的不健全、股权信托及慈善信托制度的不完善等制度现状分析了股权慈善信托设计在我国面临的规则障碍。具体而言:首先,股权慈善信托设计下特殊的权利义务安排可能导致内部主体权责安排失衡。受益人A或资产服务机构可能因其对信托财产享有实质的控制权而影响信托的法律地位;如若仍对消极持有信托财产的受托人课以较高标准的谨慎义务,则难免导致权责不相匹配;受益人为不特定对象时可能无法持续有效地监督信托合同的履行,导致其利益受损。其次,股权慈善信托设计下相应外部制度缺失使得以股权为信托财产的股权慈善信托发展受阻。信托登记制度的不健全严重影响以需要进行变更登记的股权为信托财产的股权信托的发展;信托税制不健全、慈善信托优惠税制不完善亦成为制约股权慈善信托设计发展的重要瓶颈;此外,股权慈善信托设计因结构新颖、牵涉法律关系多样、存续期间较长等特点,需要相关领域的立法及政策与之协调。本文第四部分在分析论证前述困境的基础上提出在我国落实股权慈善信托设计的路径选择。具体而言,在信托主体内部权利义务规范层面,明确类受托人的权责安排、配套消极受托人的责任承担、完善受益人的保护机制、健全相关人的救济制度。但笔者认为,作为内部权利义务安排,其权责失衡并不存在制度上难以弥补的障碍,在相应法规未完善前可以通过信托文件对前述内部失衡予以矫正。因此,相较之下,外部制度的缺失才是制约我国股权慈善信托实践最终得以落地的关键因素。在推进信托制度外部规范环境建设层面,首先应构建相对完善的信托登记制度,即针对《信托法》规定的法定登记事项——信托财产登记,依托我国业已形成的相对完备的物权登记制度,在现有财产登记框架下增加信托登记内容,以提升信托登记实施的可行性和便利性。其次应确立相对健全的信托税收规则,明确纳税主体并落实税收安排。最后应完善相关领域的立法和政策,包括完善信托备案制度、放松信托持股的上市监管以及明确表决权穿透规则的适用范围等。通过信托结构化设计的不断优化、信托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相关制度环境的不断健全,推进我国股权慈善实践的不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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