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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也叫票据法上的权利,是指与票据有关的由票据法直接规定,而非由于票据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与票据权利相比,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不是基于票据本身,与票据行为亦没有直接关系,亦不以票据的合法有效存在为前提,而是基于票据法的明确规定,往往是票据权利人在无法行使票据权利时而产生的一种输助性权利,同时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又与票据基础关系到中的民事权利不同,它产生于票据流转过程中。我国票据法在制定时,对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大都没有明确规定,只是暗含于票据法的部分条文中,只是后来因票据纠纷案件的增多,最高人民法院为了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在其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票据法司法解释》)中,对此类权利的内容有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在票据法理论界,对于票据法的上非票据权利一直缺乏较为深入的论述与研究。全方共分六部分,第一部分是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概述;第二部分是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的种类,该部分是本文的重点,通过对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各类权利的介绍,使读者能够对该类权利的基本内容有个概括的了解。由于该类权利内容繁多,每一项内容如果展开都可以独立成篇,而其中部分权利类型如利益偿还请求权国内外票开都可以独立成篇,而其中部分权利类型如利益偿还请求权国内外票据法论著中已多有论述,因此作者在此部分避轻就重,择其要者重点论述,对于理论界论述已较为详尽或没有争议的内容不再做过多的赘述,仅对其中争议较大的内容阐明作者自己的观点。其中持票人在丧失票据后的救济权利作者将作重点介绍,原因有二:第一,该部分权利内容在我国票据理论界研究尚不深入;第二,在于这部分内容与司法实践紧密联系,而相关的法律规定相对欠缺,操作性不强,在司法实践中易引起诸多问题。在结构上,该部分内容分别作为全文的第二和第三部分。文章的第四部分为其他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第五部分为票据法上非票据权利的行使;第六部分为本文的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