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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是文化传承的重要工具,是大脑思维活动的载体,通过语言人类能够表达思想,进行社会性交流。同时语言也是识别一个民族的重要标志,记载、保留、传播着民族的文化和历史,能够增强民族间的向心力和凝聚力,使全民族成员都能够知晓并遵守本民族的共同价值。我国有五十五个少数民族,除回族和满族已经全部使用汉语之外,其他五十三个民族都有自己的语言,有些民族内部不同的派系还用着相异的语言。目前全国共有55个少数民族,一共使用72种语言。这些语言又分别属于5个不同的语系,可归纳为三种不同的语言文字类型,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宝贵资源。其中,蒙古语、维吾尔语、藏语、苗语、彝语等跨境民族语言几乎都是同语系、同语种,属于不同国家的同源异流的产物。这些语言文字的使用和发展,对于边疆民族地区的稳定和建设,对于发展边境贸易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和价值。我国政府历来重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保护,《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其他的自治条例等基本形成了我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法律保护体系。自新中国建国以来,我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果,成绩斐然,全世界都为之震惊,也为世界所瞩目。但是,从现有的法律法规来看,我们在立法的时候考虑更多的是国家民族语言文字政策和民族语言文字规划,而为保障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所做的规定所作的考虑相对较少,我法律体系也没有将完整意义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纳入调整范围之中。虽然,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使用权和发展权在《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相关自治条例中得到了肯定,但有关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专门立法尚未出台,导致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权的范围过于狭窄,内容比较笼统、模糊。而现有的规范原则性强,缺乏可操作性,权利保护力度远远不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