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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生命并非是不朽,我们每一个人都会经历死亡。我们无法决定我们的出生,但是在经历了人生的风风雨雨之后,我们至少拥有决定我们死亡的权利,不管是决定死亡的时间还是死亡的方式的权利,我们都应该绝对地拥有。但是,我们也随后失望地发现,要决定我们自己的死亡是件多么不容易的事情,尤其在我们正遭受绝症折磨,承受着巨大痛苦的时候。本文就以人的必然死亡为开始,明确提出我们每个人都有让自己“优死”的权利,从而引出“安乐死”的基本概念。在对待“安乐死”的是非态度上,从古到今,一直有人争论不休,不管是赞成的还是反对的,都从来没有跳出道德和法律的传统圈子。本文也不例外。笔者是极端赞同“安乐死”的,因此本文就首先从道德方面讨论了“安乐死”的可行性和人们的道德承受性。我们不可否认,是否对自己垂死的亲人实施安乐死,这在道德是一个很难逾越的心理和社会障碍,因此很多人宁愿看着自己的亲人遭受巨大的病痛折磨也不愿意为他们实施安乐死,以结束他们的痛苦。笔者在本文中并没有责怪的意思,只是就事论事地说明为自己生命垂危而又痛苦万分的亲人实施安乐死并非是大逆不道的事情。因为人类社会的道德并不是宁愿让人痛苦也不愿意结束其痛苦的无情的道德,也不是那种让活着的人受罪也要不计一切代价保全无药可治的病人生命的道德。如果要说道德,让病人尽快摆脱病痛的折磨,尽量让他们在临死的时候舒适和安详才是更道德的。在这一部分中,笔者通过一些国外的和中国的安乐死案例,从病人家属、医生、病人以及法律的角度讨论了安乐死的道德问题。得出了实施安乐死在道德上应该是可行的这个结论。其次,从经济方面的因素来考虑为绝症患者、植物人和先天严重畸形的婴儿实施安乐死的必要性。长久以来的安乐死争论都是围绕着道德和法律,本文中笔者则从经济的视角来讨论安乐死的合理性和必要性问题。经济学家认为人是理性的人,是经济人,那么经济的人生活在经济的社会,毫无疑问离不开经济问题。如果家庭里出现了绝症患者、植物人和先天严重畸形的婴儿,那么家人所承受的压力就不但来自心理和情感方面,还会来自经济、金钱方面了,而这种经济的压力对一般的普通老百姓家庭来说会显得尤其突出。不仅对小家庭而言,对整个社会来说,经济问题都应该是考虑为无药可治的病人实施安乐死的因素。本文的这部分引入了经济学概念中的经济效益和机会成本的概念来说明实施安乐死的必要性。再次,着重从法律的角度来讨论安乐死的问题。作为社会公共资源的法律,当然要以全社会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最大利益出发,妥善地解决人人平等就医、平等生活的问题。本文通过说明荷兰安乐死法案的细节来说明为安乐死立法的国际态度,同时提出了就算是安乐死法案也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对法案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和改进。最后,笔者着重讨论了中国为安乐死立法的现状,安乐死立法的障碍以及安乐死合法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建立了一个笔者理想中的合理合法解决安乐死问题的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