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婚姻为男女两性的结合”作为一条为人类所默认的历史法则沿袭至今,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人们价值观念日趋多元化,同性恋权利运动和人权运动的不断发展,对传统的婚姻制度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同性恋及同性结合问题作为婚姻家庭法领域的一个新课题,得到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在世界部分国家已经承认同性恋并将同性结合合法化的今天,中国也有必要对此进行立法。本文主要采用比较、分析、归纳的研究方法,希望通过对同性结合立法模式的国际、区域和国别比较,总结出当前同性结合立法模式的发展趋势,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我国同性结合立法提出初步设想,并对现今我国应对同性结合提出具体的可行性建议。本论文的主要内容分为以下三个部分(引言和结语部分除外):第一章是关于我国同性结合合法性和合理性的论证。笔者介绍了现今学者关于同性结合合法化的争议,总结出同性结合合法化的障碍在于与传统道德伦理相背离,容易引发性病的传播,破坏了传统的婚姻机制,不能确保人类的传宗接代,对子女的成长会产生不良的影响,从同性恋成因、平等及对同性伴侣性权利保护的角度论证了同性结合的合法性,从而为本文的写作确立正确的研究基础和限定研究范围。第二章主要对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同性结合的立法与司法概况进行介绍,总结出国外关于同性结合的立法大体可分为四种模式——零星地规制模式、家庭伙伴(同居者)立法模式、登记伙伴的立法模式及同性婚姻立法模式,以便我国在同性结合立法上学习和借鉴。第三章在前文论述的基础上,对我国同性结合问题进行立法展望,笔者认为在保留传统异性结合制度设计的基础上,在此之外设立一种同性伙伴登记制度,以解决同性结合合法化的问题,而从现今的立法和执法环境来看,我们应当采取循序渐进的策略,逐步改变社会大众的认识,同时在现今法律制度的框架内,制定一些保护同性恋者合法权益的法律规范,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进入同性结合的立法阶段,将同性结合合法化提上议事日程,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同性伴侣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