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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体系中,既判力无疑拥有天然的重要地位。而再审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则是对既判力的否定。现行民事诉讼法虽对再审制度进行了修改,但既判力仍然没有获得其应有的关注。如何才能正确地把握司法裁判的稳定性与权利救济这两个不同的价值取向,需要我们关注与思考。只有真正认识既判力的作用与价值,才能为完善再审制度,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提供前提与基础。本文首先对既判力理论进行研究,然后介绍其他国家再审制度的规定,继而对既判力与再审程序之间的关系进行阐述,最后对我国民事再审程序之改革与完善提出建议。除引言和结语外,全文共分四章。第一章首先对既判力理论进行一个综合论述。涉及既判力的概念、各国(地区)立法概况、本质和作用。理论研究最主要的是先明确概念,这一部分对既判力的概念采取了比较分析的方法,由此展开对既判力理论的深入分析。第二章介绍两大法系主要国家民事再审制度的不同规定。大陆法系属于私权保障型,英美法系则体现为程序救济性,但两者的共同点在于对民事再审制度进行严格的限制,并且毫不例外地将其视为补救性程序,是审级制度的例外。本章目的在于对我国再审制度的完善作引鉴。第三章着力于论述既判力与民事再审制度之间的关系。两者表面上呈现二律背反的状态,但实质是统一的。背反表现在既判力要求判决的稳定性,而民事再审制度则追求判决的正确性,所以不可避免地在二者之间产生拉锯效应。但二者又同属于诉讼制度的组成部分,最终的目的都是为了达成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第四章是本文的创新之处。通过评价新《民事诉讼法》对再审制度进行的修改,提出完善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建议。在指导思想上,应把“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观念转变为“依法纠错,有限再审”。具体到制度上,应废除法院再审启动权,限制检察院的再审启动权,完善当事人再审启动权,建立再审之诉,同时对再审案件进行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