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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动指通过一定的方式,比如鼓励、命令、敦促、请求、建议、引诱等,去怂恿、鼓动他人,希望他人信任其所表达的内容并实施该内容所指向的目标行为。煽动型犯罪与其他犯罪相比,有其特殊性,煽动行为一般是发表言论等表意性行为,当人们谈及言论往往会谈及言论自由以及包含言论自由在内的表达自由,故煽动行为往往关系着公民的表达自由。因此,应该明确“煽动”入罪的界限,在惩罚犯罪与保障公民表达自由之间达到平衡。既不能为了惩罚犯罪而在煽动立法时任意扩大煽动的外延,也不能为了表达的绝对自由而放弃对煽动行为的处罚。当表达自由明显越界时,国家有权予以规范和惩罚,煽动入罪便是最重要的惩罚手段。同时,因为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通过惩罚滥用表达自由行为划定表达自由的行为边界,亦是对表达自由的一种保障。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煽动概述。首先对煽动进行界定;其次对煽动与教唆进行比较;然后阐述煽动入罪的必要性,它既是惩治犯罪的需要,也是对宪法权利的保障;最后论述了煽动入罪的理论基础:未完成罪理论与危险犯理论。第二部分通过研究域外国家几种主要的煽动型犯罪类型,分析国外对煽动行为的刑法规制,并得出启示:煽动立法(入罪)的基本趋势是国家越来越注重对表达自由的保护,严格界定煽动的内涵,设立抗辩理由与例外条款为一些不应受刑法规制但可能会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出罪。第三部分分析我国对煽动的刑法规制。我国刑法没有设立煽动他人犯罪罪,而是代之以教唆犯;我国刑法分则设立了七宗煽动型犯罪,这是典型煽动;此外,一些聚众犯罪与言论犯罪中也可能包含煽动行为,这是非典型煽动。第四部分提出完善我国煽动刑法规制的建议:设立公共场合煽动他人犯罪罪,明确煽动入罪的界限以及增设例外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