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法律问题研究

来源 :浙江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oganhu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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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股票期权是指企业为了激励员工而赋予其在满足相应绩效要求或者其他特定条件的情况下以事先约定的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本企业股权或者股票的权利。其作为金融创新在员工薪酬制度中的具体应用和实践,具有极强的制度优越性,对于缓解现代企业因两权分离导致的“内部人控制”乱象,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的生产经营效率以及充分发挥企业人力资本的价值和作用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为了使员工股票期权制度在我国能有更好的发展,保证其充分发挥相应的制度优越性以及充分体现其对企业的效用和对社会的价值,与之配套的税收政策应当具有合理性和针对性。但是,我国现行员工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政策仍然存在一系列的问题,诸如分类不科学,行权日纳税的问题,未单独设置优惠税率,未体现对长期激励效果的重视与追求以及现行递延纳税政策所存在的问题等。对此,笔者在深入分析这些问题的本质、产生的原因及相关不利影响的基础上,同时结合美国关于员工股票期权的个税制度对我国相关制度的启示,针对我国现行税收规定所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概括来讲,笔者认为应在上市公司层面完善对员工股票期权的分类标准,具体按照期权计划“激励性”和“规范性”的有无对各激励计划施以不同的税负设计与税收处理,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允许上市公司在较为自由和宽松的制度环境中设计与实施股票期权计划;此外,为避免行权日纳税所产生的一系列弊病,笔者认为应当在上市公司层面亦施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在递延计税时单独设置一套优惠税率,在加大现有计税方法之优惠性的同时又保证“优惠”的普适性和税收的公平性;最后,为了体现对长期激励效果的追求,降低公司的激励成本,笔者认为不论公司上市与否,在给予其相关激励对象以个税税收优惠时应当以被激励员工满足一定持股期限限制为前提。一项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是一个漫长而又曲折的过程,在当前税制改革的大背景下,随着相应税收政策的完善,员工股票期权制度在中国也必将得到长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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