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北宋中期治水分歧主要围绕治水中钱财使用方式、治水具体方法运用、治水者治水动机等几个方面。治水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正确的水灾治理方式以及救济者的动机均直接关系到水灾救济的效果。同时北宋中期水灾治理方法主要有筑堤法、分流法、固堤法以及疏浚法等四种主要的水灾治理和预防方式,不同治水方式具有不同的利弊。水灾处置方法必须尊重治水的客观规律,同时也要兼顾治水效果和百姓具体承受力两者之间的矛盾,尊重客观自然规律才能确保水灾救济取得预期效果。北宋中期治水资金人力投入具有明显特征,北宋水灾处置投入在时间上具有连续性,贯穿于整个两宋时期以及治水所用役夫人口数较大。同时水灾对社会生产造成的破坏性影响和会对社会统治秩序产生消极影响。北宋中期基层官员是水灾信息收集者、水灾信息上传者、救灾政策的执行者。基层官员在朝廷救济政策下传和执行中起着关键作用,在确保灾伤信息正确性以及实际灾害救济行动中均发挥着执行者的角色。北宋中期灾害救济中官民关系的变化方面,救济中官民互需性目的有助于官民关系的巩固、富民阶层削弱了在灾害救济中官民关系的稳定性以及救济成效决定官民关系的紧密性。同时宋代官方救济行为具有长期救济性质,而富民群体等民间救济力量多以临时安置为主。宋代灾害救济中官方救济力量与民间救济力量具有互补性,所以民间救济力量能够影响到官民之间的紧密关系,但是不能改变宋代政府在灾害救济中的主导地位。北宋中期水灾处置中朝臣的争议以及处置方法运用其目的均在于选择更为合适的处置方法,以达到灾害治理的目的。同时从两宋时期灾害救济的投入中可以反映出宋代政府较为重视灾害救济,这与灾害同社会稳定存在直接关系有关。而且北宋中期基层官员在水灾处置中具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