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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指的高空抛物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状态下的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其最大的特点是难以确定抛物者,因而导致侵权责任分配的难题。虽然我国的侵权法第八十七条就高空抛物侵权责任作了相应的规定,但是其一出台就遭到了学界激烈的争论。同时,由于立法在某些方面含糊其辞,也给司法实践增加了一定的适用难度。本文通过对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经济分析,有助于厘清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有关难题,因而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本文主要借助于经济学的相关理论与分析方法,通过对高空抛物侵权的归责原则、举证责任的分配、侵权责任的承担等方面进行细致的研究,为我国高空抛物侵权责任规则正名,也指出其中存在的一些瑕疵和漏洞。本文一共分为四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从高空抛物行为的特征入手,界定论文探讨的侵权行为的类型;然后以一个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典型案例引出论文研究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必要性;此外,该部分还简要地介绍了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经济分析相关的基础理论、基本原则以及主要分析方法。第二部分主要通过成本——收益分析方法和社会成本分析方法分析了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该部分首先从传统法学对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分类出发,指出其存在的问题;然后借助于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对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的分类进行重构;再针对我国传统法学者有关高空抛物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各种学说,提出了批驳性的意见;最后,运用经济分析方法,指出高空抛物侵权责任应当适用严格归责原则。第三部分,从举证责任的分配方面分析了高空抛物侵权责任举证责任倒置的必要性。该部分简单介绍了有关举证责任分配的基础理论,还阐述了举证责任分配的经济学原理,进而依据该原理指出高空抛物侵权责任应当就加害行为的证明实行举证责任的倒置。第四部分是本文的重点,论述了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责任承担的相关问题。该部分主要围绕着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责任性质、责任主体、责任承担方式展开。由于学界对我国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立法的批评与质疑主要集中在责任主体的正当性方面,因此,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责任主体是该部分的重点。同时,该部分还就立法存在的一些细节问题提出了改进的建议。本文通过这四部分的论述,以经济学的全新视角全面剖析了侵权责任法有关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规定,以期对该类侵权责任的司法实践和将来相关的司法解释提供有益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