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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是一种常见的侵犯财产权利的犯罪。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盗窃罪立法也因日趋滞后于社会现实而显露出了一些缺陷。例如,将主体范围限定为自然人,对刑事责任年龄规定偏高;对犯罪对象范围规定得过于狭窄;行为方式认定标准不够清晰;法定刑的设置也不够合理等等。作为一种对日常生活有着广泛影响的犯罪,盗窃罪理应得到相关立法完善以适应新的社会状况。立足于上述背景,笔者在结合一些具体案例的基础上,先对盗窃罪进行一系列刑法学分析,然后对我国盗窃罪的立法现状进行论述与评析,最后提出了完善与改革盗窃罪立法的一系列改革设想。全文共约3万字,分为以下几个部分:引言部分,列举一系列新型盗窃犯罪案件,以此展开分析,提出当前我国盗窃罪立法存在的一些问题:单位能否成为盗窃罪的主体?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能否成为盗窃罪主体?盗窃他人合法或非法占有的财产,是否也可以定盗窃罪?当不动产、无形财产、虚拟财产等被盗窃时,如何予以保护?第一章对盗窃罪进行概括论述,在简要分析了盗窃罪的本质和犯罪构成后,分别从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预防犯罪的目的以及被害人的角度四个方面对新型盗窃案件展开刑法学分析。第二章对我国盗窃罪的立法现状进行评析。主要从主体、对象、行为方式、法定刑四个方面,分析当前我国盗窃罪立法中存在的一些缺陷:犯罪主体仅限于自然人而将单位排除在外;对未成年人规定的入罪年龄偏高,不利于遏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对犯罪对象范围的界定过于狭窄,使一些新型财产的所有人因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而难以主张权利;行为方式的规定片面,如“多次盗窃”的规定难以清晰认定盗窃罪的成立标准;法定刑偏重,死刑的存在,有违背罪责刑相一致原则之嫌。第三章针对前面提出的当前盗窃罪立法现状存在的一些缺陷,提出了相应的改革与完善意见:在盗窃罪主体方面,笔者主张增加单位主体,并适当降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在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方面,笔者认为应当在合理界定盗窃罪犯罪客体的基础上,通过列明一系列具体财产类型,将当前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型财产纳入盗窃罪犯罪对象的范围;在行为方式上,笔者主张对盗窃罪的认定标准予以明确界定;最后,法定刑设置方面,笔者主张废除死刑的设置,同时根据盗窃未遂时具体情节轻重的不同予以区别对待,而不是机械套用刑法总则一律予以处罚。最后,笔者还就亲属相盗的情况,提出将亲告制度引入盗窃罪诉讼的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