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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法治已成为人们普遍认同的治国模式,司法权的地位获得极大提高。法官因其在法律的实施这个宏伟社会系统工程中所起到的举足轻重的作用而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对于法官责任制的讨论也是如火如荼。笔者认为,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体制下,基于相对人权利救济的考虑及司法公正的实现,应结合我国的国情,在我国现行的司法架构下赋予法官一定的责任豁免权,使当事人在权利受损时能对法官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对于当事人权利获得救济、保障我国的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都大有裨益。
本文通过运用个案研究、比较分析等方法,考察了我国及国外历史上的法官责任豁免制、我国现存法官责任豁免制的状况,指出我国法官责任豁免制中存在的问题,并根据建立合理正当的法官责任豁免制度的要求提出完善之建议。全文共三万余字,具体论证进路如下:第一部分主要以赵作海案件引出法官责任绝对豁免的缺陷,即给予当事人的救济不足及对法官的威慑性不够,指出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了法官的刑事责任和纪律责任,但对于法官的民事责任是绝对豁免的,由于法官民事责任的缺位和错案追究制的不足、国家赔偿法的局限,共同造成了我国当事人权利救济的困境;第二部分是对法官责任和法官责任豁免的概论,讲述了法官为何要承担责任及其责任豁免的含义、理论依据和历史发展,指出法官责任豁免是从英国发展起来的保护法官免于承担责任以使其保持司法独立的原则;第三部分具体介绍了国外法官承担责任的形式及对这三种形式的评析,指出了绝对豁免对于当事人权利保护的不足和保留豁免替代绝对豁免的现实可能性。最后根据我国在绝对豁免责任形式下,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法官素质不高、审判地方保护主义等问题,都亟待适用保留豁免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强法官素质,加强对审判权的监督和制约。为我国适用保留豁免提供了可资借鉴的责任形式及具体的承担方式,同时又附带法官的责任保护方式以消解法官责任保留豁免所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为我国司法改革提供了一条可行的进路。
此课题是我国当前理论难点和制度空白的问题,国内外可参考的资料十分有限,研究难度相对较大,可能会有很多不足之处。笔者不啻仓促成文,以期能够抛砖引玉,共同推进我国司法体制的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