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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确立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但规定较抽象、原则。目前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研究,多集中于民商法领域。本文在民商法研究角度的基础上,从经济法的角度出发,通过分析英美法系及大陆法系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发展过程及现状,并基于我国目前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立法现状,建议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有益经验。本文的研究方法采用唯物辩证法、历史分析的方法、比较分析的方法、实证分析的方法及联系我国实际的方法。本文致力于在传统的衡平推理中,寻找一些被经常适用的、规律性的事实情形,并从经济法角度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建议。全文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出现、发展。首先,从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促使公司法人制度产生并发展的角度,阐述了现代公司法人制度的内涵,得出: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法人制度的重要支柱;公司法人制度中股东有限责任与公司人格独立相依为命、相互依存。其次,从法律技术完整性的构建及经济发展的需要,引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出现的必然。不同发展阶段,公司治理结构具有不同的内容;与此相对应进行考察,发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同样在不同阶段具有不同的含义。并从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及基本法理的分析,多角度论证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不是对公司法人制度的颠覆,而是对公司人法人制度的完善。第二部分将中外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进行比较研究。首先,考查不同国家和地区实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发展及现状,并进行相应辨析。多数国家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通过立法形式进行规定;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有不同的称谓,但对该制度本质的理解却趋于同一;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范围及适用程序可能不同,但对案件事实的判断均采用个案判断的模式,尚无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具体适用情形进行明文规定;很少看到程序法中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进行特别规定,多数国家和地区采用普通民诉程序审理方式。其次,根据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立法情况及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指出我国当前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中的实体法及程序法方面的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该制度。第三部分论述了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程序要件及实体要件的完善。基于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实际立法情况、司法审判人员的实际情况及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司法适用的现实需要,笔者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分别从实体要件及程序要件两方面提出完善建议。从主观要件、行为要件、结果要件及其之间的因果关系到诉讼主体、纠纷解决方式及管辖法院、举证责任的分配、案件判决的效力范围逐一论述,阐明了我国目前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相关前提要件,并基于我国现有立法状况提出一系列完善建议:如关于滥用情形,建议列举典型滥用行为、另加兜底条款的模式加以规定;如关于主观过错证明,建议实行客观过错原则;如关于原告,建议代位权制度可以适用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公益诉讼在目前不应适用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关于被告,建议增加“实际控制人”及“清算人”;关于举证责任,建议实行一定条件下的举证责任倒置;如关于纠纷解决方式及管辖,建议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应仅限于人民法院的审判程序,管辖应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并建议取消在执行程序中可以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及每一案件应向最高法院备案的制度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