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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合同法》规定,合同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法律条文包含或构成的“强制性规范”时应对其作出否定性效力评价。而后更进一步在合同法相关司法解释中将“强制性规范”缩限了范围并解释为“效力性强制规范”。由此,无论是在学术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迫切需要对于强制性规范这一概念有着更准确的解释,而其中强制性规范下属效力性与管理性的相关规定更是各界讨论的焦点。当然,基于强制性规范对合同效力进行判定是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难点问题,其难在判定对象的复杂、判定过程的抽象,更难在个案和普遍性间的平衡。由此而言,一个行之有效的判定标准的建立,抑或是判定过程的价值偏好的确定,这才正是解决有关强制性规范与合同效力判定难题的关键所在。本文基于上述认识,尝试进一步限定在环境保护法律语境中展开讨论,并结合具体案例,通过对强制性规范的共性研究,以进一步探求环保强制性规范与合同效力的认定关系。在行文逻辑上,基于笔者采用的是案例分析体裁,自然也相对简明,由案例事实展开思考,并以此开展对相关理论背景的阐述,最后再将所相关的理论知识、分析方法整合后并结合案例事实加以推演印证。在论文结构上,本文总共可以可以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为案例基本情况,首先对本文研讨分析的案件材料予以交代,分别将案情、各方诉求和争议焦点以及法院的裁判结果都做出了清楚介绍;第二部分是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主要涉及到对论文主体理论即强制性规范、合同效力判定的认识以及前两者在环境保护立法语境下的具体分析;最后第三部分是案例分析讨论,则是将理论分析和案例材料相结合,回归到对开篇案例的讨论当中,并得出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