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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主要内容之一就是确立了诚信原则。这对于遏制民事诉讼中不诚信的诉讼行为具有重大的意义。但是仅仅笼统地将诚信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进行规定,是远远不够的,其适用缺乏相应的司法解释以及相配套的制度。因此,本文旨在研究诚信原则如何在民事诉讼中适用的问题,并且分为四个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阐述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中适用的法理基础。先从诚信原则在民法中的含义谈起,进而分析学界对于民事诉讼中诚信原则含义的界定,并且明确了诚信原则的地位。之后,对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可适用进行了分析,并且指出此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肯定了其可适用性。最后论述在民事诉讼中确立诚信原则的积极意义。第二部分论述诚信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立法与适用现状。在该部分,以规制主体为标准,分为当事人、法官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三类,分别进行阐述。首先,列举了与诚信有关的立法,并指出现行立法具有不能规范所有的不诚信诉讼行为的局限性。其次,通过分析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例来说明我国民事诉讼中诚信原则的适用现状。由此,也凸显了诚信原则入法的紧迫性。第三部分比较分析诚信原则在大陆法系主要国家民事诉讼中的适用。由于我国自古是成文法国家,我国近代法制是大陆法系类型,且诚信原则源于大陆法系,而大陆法系国家又具有民事诉讼法典,种种原因促使我国在进行制度设计时以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为参考。德国和日本是大陆法系中的典型代表国家。因此,选择德国和日本作为比较研究的对象,并且从诚信原则的适用主体范围、适用方式及类型、违反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三个方面来分析。进而也为我国进行制度设计提供了经验。第四部分是诚信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中适用的制度构建。在诚信原则的适用主体范围上,不仅仅包括当事人还应当包括法院;适用方式上,我们需要考虑其与具体法律规则以及民事诉讼中其他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从而更好地发挥其作用;适用类型方面,对于当事人的适用类型,可以分为:排除不正当形成的诉讼状态、禁止反言、禁止滥用诉讼权利以及禁止虚假陈述等。对于法官,则主要是对其滥用自由裁量权以及突袭裁判的禁止;不同的主体违反的诚信原则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也不同,我们不能进行死板地统一的规定,必须结合具体的情形区别对待,从而达到实质的公平、正义。此外,为了保障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对于当事人、法官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