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古罗马有“任何人不因同一犯罪再度受罚”的刑法格言。但现代意义上的刑法当中的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是17、18世纪启蒙思想家们对公民自由、平等、正义和价值等问题的深刻研究的最终结果。发展到现代,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在限制国家刑法权,保护被告人权益当中发挥重要作用,许多国家在刑事法甚至是宪法当中规定了这一原则或类似原则。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价值基础是法的正义性。我国刑法在总则中明文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刑法理论上关于犯罪构成与罪数形态方面所做的定义,司法实践对于罪数认定与处罚所遵循的一贯准则,多在实质上体现了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内在精神要求。但是,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就其本身而言,在理论上的研究相对是薄弱的,这种状况可能导致的立法设置的不合理和实务操作中的不统一是不容忽视的。本文对此进行深入研究。文章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文章介绍了禁止重复评价的含义界定、渊源、发展演变及其理论根据。首先,对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含义众说纷纭,争论的焦点在于同一事实是否能在定罪、量刑中多次评价和反复使用。对此有否定说和肯定说。作者认为禁止重复评价是对同一犯罪事实或情节禁止做同一层次、同一角度、同一侧面的重复评价。其次对禁止重复评价的渊源与发展演变做一梳理。最后,对其理论根基做一阐述,包括正义论的观点,消极性正义的观点,作者认为其法律层面的根据是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与科学的罪数形态理论。第二部分文章对与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相关的重要概念进行界定。首先对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评价”做一界定。刑法中的评价有事实评价和价值评价,立法评价和司法评价。禁止重复评价中“评价”的内涵实际上是对存在论的同一事实所反映出来的同一不法内涵和同一罪责内涵进行了重复考量,进而在犯罪构成符合性判断以及刑罚量.定中对该事实重复使用,导致重复处罚。其次,对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中一重要对象“行为”做了界定。并由此作为界定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中“同一行为”的根据。第三部分剖析了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基本特征。包括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对象;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只适用于同一诉讼中的量刑阶段;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评价应当是刑法的评价;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既是立法原则也是司法原则。第四部分文章对禁止重复评价的内涵与功能进行剖析。包括禁止对同一构成事实做重复评价;禁止在量刑时对同一量刑情节做重复评价。其中前者又分为:属于基本罪状内容的情节量刑时禁止重复评价;累犯情节禁止重复评价;曾经受到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情节不得重复评价;对案件构成事实不能重复评价。第五部分文章对阐述了禁止重复评价应当注意的相关问题。首先分析了禁止重复评价与罪数理论中的想象竟合犯、牵连犯、法条竟合犯的关系。然后探析了禁止重复评价与刑事管辖权的关系,并认为有关刑事管辖权的规定并不是对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违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