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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偿还其到期债务的能力。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不仅损害被保险人利益、导致保险公司破产,而且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影响整个社会的发展进步。因此,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是政府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本文是以保险监管的理论为基础,结合西方发达国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方法和手段,在我国特定的金融环境下,探索改善我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途径,并提出了改进的设想。本论文围绕这一主题从四个方面展开研究:第一章首先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和偿付能力监管的含义作了较为详细的界定,同时对偿付能力监管的必要性进行了系统地分析。第二章分析了引起世界范围内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危机的原因,在此基础上介绍了我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现状及其问题成因,进一步论证偿付能力监管的重要性。第三章对世界范围内偿付能力监管的模式和方法进行了系统的概括和分类,并分析了它们对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启示。第四章结合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发展和现状,并对比国外偿付能力监管的先进经验,指出我国偿付能力监管的不足和缺陷,从而提出健全和完善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意见和建议:保险监管部门应以动态监管与静态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监管;建立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预警机制;加强对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管理;尽快建立保险业独立审计师和精算师制度;加强保险业信息系统建设等。本文的意义在于通过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系统和全面的研究,以引起人们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重要性的关注,从而加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并为此提供一些参考意见和建议,以期促进我国保险业的稳定发展并最终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和促进国民经济的稳定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