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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是表达的前提,环境保护思想指导着环境影响评价中的表达自由。通过对环境影响评价中表达自由的研究,加深对我国环境保差异护思想的理解,区别出不同的主体在环境影响评价中,表达程序的不同和表达内容的,并分辨出他们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文章首先回顾了表达自由概念的流变和我国法律体系中对表达自由的规定,结合相关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确定出在环境影响评价中表达自由的主体。以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为基础,精确其在环境影响评价中表达自由的范围。通过程序的梳理和客体的认证,明确了我国现阶段环境影响评价中表达自由的现状。其次,通过对环评听证首案和代表性的厦门对二甲苯项目案例的概览和分析,指出我国当下环评中表达自由的不足,并对不足之处做出总结。最后,以规范公开程序和推进信用信息共享为契机,完善我国环境影响评价中的表达自由。具体的,相应的单位和机构,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意见咨询书以及调查文书表达自己对相应项目的思想观点,并由此将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和公众关联到相应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体系中。专家学者和公众,通过意见回复以及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和其他形式的直接或间接的交流来表达自己对相应项目的思想观点。在具体的案例中,项目建设单位不按法定程序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就擅自开工建设以及在环境影响评价中不考虑公众的环境权益,片面的追求经济效益,以行政决策为由,不遵守审慎原则,在没有分析清楚项目与环境危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前提下,仓促实施相关项目,从而引起公众对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效力的质疑,损害了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制建设。公开是表达的前提,引导公众理性参与到环境影响评价中,呼吁大家依法依规表达自己的观点。通过回函制度的建立,赋予公众和专家制衡相关单位的手段,以弥补环境影响评价中信息不对等的现状。规范专家学者的信用信息共享,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使得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更科学更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