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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代表大会指出:在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过程中,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加快建设中,公正司法是必须要坚持的准则,公平正义必须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体现,让人民群众能够切身体会。为了能够实现此目标,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的法治队伍成为当前的重要任务。当前,我国正在进行法官员额制改革,法官员额制是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法官员额制改革就是通过对审判人力资源的最优配置,在司法规律的前提下加强法官队伍的正规性,提高职业化和专业化水平。法官员额制改革为建设推进专业化的法官队伍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同时也为司法内部的管理体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法官员额制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法官遴选机制。在《2014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法治专门队伍的建设务必正规、专业,体现队伍的职业化、高素质,法官的职业素养要提高,专业水平要增强。因此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法官遴选制度。科学、合理的法官遴选制度有利于形成高素质的法律职业群体,更好地解决司法腐败问题,从而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本文主要由五个模块组成,第一部分为引言,详细分析选题的背景和意义。第二部分论述的是员额制改革背景下法官遴选制度的基本理论,通过对法官遴选的概念、特征、原则以及对法官遴选制度的历史沿革和现状的介绍,为全文的写作奠定了基础。第三部分选取了三个国家的法官遴选制度作为研究对象,这三个国家分别是美国、德国、日本,希望通过对域外国家和地区的法官遴选制度的研究来对我国当前员额制背景下的法官遴选制度得到一些启示。第四部分从实际出发,结合当前员额制改革的状况,总结出我国法官遴选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从遴选理念上来说,我国法官遴选理念存在行政化的特点。从制度上来说,我国遴选委员会的定位不明确,就目前看,法官选任制度的科学性尚且缺乏,存在不合理员额比例的问题,法官遴选程序冗杂,入额法官的退出机制和未入额法官的分流机制不完善。第五部分是在第四部分的基础上提出在员额制改革的背景下,对我国法官遴选制度的完善建议。首先要摒弃行政化的遴选理念;其次要明确员额法官遴选主体的定位;再次法官遴选制度需健全,内容分为:在科学统一前提下,法官遴选标准要明确,法官遴选范围要扩大,因地制宜确定合理的员额法官的比例;要完善法官遴选的程序,完善预备入额法官的培训机制、完善预备入额法官的考试考核体系;最后,要完善入额法官的退出机制和未入额法官的分流机制。通过提出这些措施,希望在当前员额制改革的背景下,能够为我国法官遴选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份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