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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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用尽原则的售后限制,是指专利产品售出之后,专利权人试图以于该产品销售之际设定的限制性条件,对专利权用尽原则的适用加以排除,以此继续对售出产品进行控制。依照专利权用尽原则,如专利产品合法首次销售,其专利产品的专利权就会用尽。另一方面,专利权人可以限制专利使用的内容和范围,这种专利权人的行为在合同自由原则上是被允许的,但可能与保护专利产品自由发展流通的专利权用尽相冲突。如合同双方之间发生违反其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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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用尽原则的售后限制,是指专利产品售出之后,专利权人试图以于该产品销售之际设定的限制性条件,对专利权用尽原则的适用加以排除,以此继续对售出产品进行控制。依照专利权用尽原则,如专利产品合法首次销售,其专利产品的专利权就会用尽。另一方面,专利权人可以限制专利使用的内容和范围,这种专利权人的行为在合同自由原则上是被允许的,但可能与保护专利产品自由发展流通的专利权用尽相冲突。如合同双方之间发生违反其专利产品销售合同的情况时,那么是将此种行为视为超出专利法允许范围的专利使用而构成的专利侵权行为;还是不构成专利侵权而单纯地视为合同当事者之间发生了违约行为,这两种观点之间的争论成为了焦点。美国于2017年最高法院通过Lexmark判决作出解释:即使存在售后限制,专利权也会用尽。这一判决与长期以来的美国最高法院的现有立场相反。基于本文争议点应综合地从专利权的目的、专利权人的私利保护及社会公众的公益保护等方面进行考虑,即其为一个复杂的问题。此外,为了从本争议点得出结论,有必要从法律层面,以及反映中国工业发展及中国专利权人保护程度等的政策层面进行考虑。综合考虑以保护专利权人为宗旨的《<专利法>(第四次修改草案)》、中国工业发展现状、中国企业成长速度、中国专利水平的提高等,原则上,根据任意性规范说,应优先保护专利权人。在例外情况下,综合考虑判决当时的情况,如有必要更加重视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应可根据法官的裁量权考虑强行性规范说。为了完善这些内容,本文建议通过立法的方式,明确任意性规范说与其例外条款的适用。此外,还建议企业基于对此争议点的考虑,实施订立合同、申请专利、专利获利等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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