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突发事件的应对是指负有管理责任的行政机关或其它责任主体为了克服突发事件带来的各种负面效应,对社会进行应急处理所采取的一系列行政举措。由于突发事件的紧迫性、突发性,导致行政主体在应对举措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自由裁量权,如何规范应对的法律程度,同时又不影响救济效率,正是本文研究的题中之义。本文针对我国应对突发事件的法律缺陷,提出了一些建立我国关于突发事件救济的法律程序构想。本文的正文主要分为五部分,具体如下:第一部分为突发事件一般概念的界定。首先对突发事件的概念进行了分析,主要从一般概念和我国对此概念来分析;其次说明了突发事件的特征,主要从内在和外在两方面进行说明;第三是突发事件的类型,主要按照成因、性质和其它方面来分类;第四说明了我国突发事件应对主体,分析了我国这类主体的权限;第五说明了我国突发事件应对的现行法律渊源与法律原则。第二部分为国内外外突发事件应对的法律现状。首先介绍了西方国家突发事件应对的法律现状,主要有突发事件应对预案体系;较为完善的突发事件应对组织机构;健全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体系;先进的国家法制化进程;然后介绍了我国突发事件应对的法律现状。主要内容有我国单一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不健全的突发事件应对组织机构体系;行政应急权在处置突发事件中占据重要地位。第三部分为我国突发事件应对的法律缺陷。这部分主要从立法和执法层面来说明我国针对突发事件应对上法律规范和程序的缺失,导致在执行存在很大问题。第四部为我国突发事件应对的法律缺陷的成因。主要原因大致有:麻痹大意,疏于防范;没有建立科学的应对机制;素质低下,无能应对;就事论事,不能利用突发事件潜藏的机遇。第五部分为完善我国突发事件应对的对策。主要从立法和执法层面来构建,立法上主要有:完善突发事件的立法内容;完善宪法对突发事件公民基本权利的界定;完善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法律;完善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执法上主要有:完善突发事件执法程序的规定;完善突发事件的执法监督的相关规定;完善权力救济制度;建立各部门的协调机制和统一的协调机构;提高法制化水平,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