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跨国并购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

来源 :西南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fdazhy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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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垄断法在保护竞争方面,其调整范围主要有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本文称为企业并购)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这四个方面。随着经济全球化、一体化趋势的发展,我国企业目前已经进入一个并购迅速发展的阶段,并且主要表现为跨国并购这一形式。形成跨国并购迅速发展的原因主要有三个:一为外资并购;二为资产重组;三为中国企业“走出去”发展战略的需求。因为我国并没有反垄断法的立法传统和实践经验,加之我国也没有企业并购的系统法规,所以目前在规制跨国并购方面尚显力不从心。就我国目前国内的立法现状而言,我国反垄断法刚刚出台,并于2008年8月1日开始生效,近些年许多备受关注的问题在该法中得到了一定的规范和解决。《反垄断法》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具有“经济宪法”的地位,它在跨国并购方面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在研究大量相关资料的基础上,本文总结分析了跨国并购对经济的影响,以及反垄断法规制跨国并购的价值依据和追求,其中重点尝试分析了我国跨国并购的反垄断法规制方面的成就和不足。  经过实证分析后,本文认为,跨国并购的反垄断规制是备受经济学界和法律学界关注的焦点,跨国并购给反垄断法带来的冲击,急需我们采用科学有效的措施加以调整,包括规范外资并购和我国企业的海外并购。反映在执法实践中,对于跨国并购,除非豁免例外的存在,水平并购和混合并购都应该受到严格限制,并谨慎适用实质认定标准,严格遵守申报和审查程序。当然,进行这些执法实践的关键前提是,我们必须制定依据和标准。比较遗憾的是,我国反垄断规制跨国并购的这些依据比较模糊,是粗线条的,《反垄断法》只是原则性的立法。所以,在《反垄断法》生效之后,我们应该尽快制定更加详细又科学的条例或者细则,协调好新的法律法规与已有的关于跨国并购的法律文件之间的关系,并统一标准、方法和步骤,为跨国并购的反垄断规制实践提高可靠法律依据。  另外,通过对跨国并购的影响进行分析,本文指出,仅仅依靠国内的竞争法解决跨国并购可能产生的垄断问题是不够全面的,也不符合需要。因此,我们有必要积极参与双边协定或者WTO竞争政策这样的多边协议,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为我国尚处于早期阶段的海外并购开辟有益渠道,以更进一步完善我国跨国并购的反垄断规制制度。  本文包括引言和结语在内,共有六部分。主要有:  引言部分分析了目前跨国并购的国内外形势,以详实的数据资料折射反垄断法规制跨国并购的时代背景,确定了本文的研究范围。  第一部分探讨了反垄断法规制跨国并购的一般性法律问题。界定了并购、跨国并购的法律含义,甄别了跨国并购的类型和方式,从法律关系角度解析了跨国并购行为,推论出反垄断规制跨国并购的依据,进而阐述其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二部分研习了我国在跨国并购控制方面的反垄断法律制度的现状。在研究中国现有的关于规制跨国并购的反垄断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本文总结出新法规的变化,指出现有立法的成就和不足。  第三部分通过介绍国外反垄断法规制跨国并购方面的经验,总结中国在这方面的可资借鉴之处。主要介绍了发达国家中美国、德国和日本的立法。这三个国家的立法相对成熟,并拥有较丰富的经验,而且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而不断更新和修正,逐渐趋于完善,所以对于我国启示意义重大。  第四部分提出了完善我国反垄断法规制跨国并购的思考。针对在第三部分提出的不足之处,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出发,构建一个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的制度框架,包括立法、司法和服务体系方面的完善。  结语部分就全文的论述和分析进行了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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