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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查是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诉讼行为。长期以来的侦查实践证明了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但是,我国法律中关于搜查的规定却过于粗陋,以至于在实际运用中非法搜查现象突出,搜查权在侦查实务中极容易被滥用,给无辜公民的正当权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而破坏公民对国家实行法治的信心。随着我国刑事诉讼模式的转变和刑事诉讼价值理念的调整,以犯罪控制为价值目标取向的犯罪侦查制度也逐渐向以犯罪控制和保障人权兼顾的价值目标迈进,如何构建一个既能实现对公民的自由和安全有所保障,又能实现国家犯罪控制的需要的刑事搜查制度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刑事搜查制度主要包括搜查权、搜查的条件、有证搜查、无证搜查、搜查的执行、搜查的权利救济这六个方面。
搜查权包括搜查的决定权和搜查的执行权。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都将搜查的决定权交由中立的第三方来行使,而不是由侦查机关自己决定。而我国刑事搜查实行的其实是侦查机关的内部审查,缺乏必要的司法审查,权力监督流于形式。因此,我国应当建立司法审查制度,确立令状主义,以司法权制约搜查权。同时,在当前的形势下,可以先由检察机关来行使一定的审批搜查证的权限,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决定能否搜查,而检察机关自侦的案件,则交由法院决定能否搜查。但这只能作为一个过渡,最终,搜查的决定权还是应当交由中立的法官行使。
搜查的条件,就是侦查人员认为应当进行搜查的理由或者根据。设置提请搜查的条件,一方面是使侦查人员的搜查请求更具合理性,另一方面,也为搜查证的签发机关作出正确的判断提供了依据。虽然其他国家关于搜查条件的具体规定各不相同,但都对搜查设定了具体的标准,对提请搜查的条件做了明确细致的规定。而我国没有一个明确的实质性条件,以致于搜查的启动过于随意,使得侦查机关有相当大的选择权和决定权,不利于我国法治社会的建立。因此,我国应当明确搜查的实质条件,严格搜查的启动程序,防止搜查权滥用。
跟大多数国家一样,我国也根据搜查时是否持有搜查证将搜查分为有证搜查和无证搜查。持有搜查证的搜查即为有证搜查。它作为一种原则,占搜查的大部分。而搜查证对搜查对象的描述是否具有特定性,是决定有证搜查是否合理的因素之一。跟其他国家相比,我国搜查证对搜查对象的描述缺乏特定性,而对无证搜查则存在限制过严、条件太过于苛刻的问题,以致于在具体的执行中难度太大。因此,对于有证搜查,应当修改搜查证的内容,使其符合特定性的要求;而对于无证搜查,则应当增加其种类,完善其适用条件。
此外,我国执行搜查的时间过于随意,执行方式也不完善。应当通过立法确定执行搜查的法定时间段,规范搜查方式,还应注意侦查人员在搜查中的保密义务等等,既要发挥搜查应有的职能,又能最大限度的保障公民应有的权利。
作为一种国家公权力,搜查必然会影响到公民的合法权利,因此,必须给公民合理的救济。大多数国家都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司法救济制度。而我国在这一问题上却存在着权利救济不完善,缺乏程序上的救济等问题。我国应当从实体权利和程序上这两个方面来完善我国刑事搜查的救济制度,充分保障人权。
刑事搜查制度主要包括搜查权、搜查的条件、有证搜查、无证搜查、搜查的执行、搜查的权利救济这六个方面。
搜查权包括搜查的决定权和搜查的执行权。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都将搜查的决定权交由中立的第三方来行使,而不是由侦查机关自己决定。而我国刑事搜查实行的其实是侦查机关的内部审查,缺乏必要的司法审查,权力监督流于形式。因此,我国应当建立司法审查制度,确立令状主义,以司法权制约搜查权。同时,在当前的形势下,可以先由检察机关来行使一定的审批搜查证的权限,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决定能否搜查,而检察机关自侦的案件,则交由法院决定能否搜查。但这只能作为一个过渡,最终,搜查的决定权还是应当交由中立的法官行使。
搜查的条件,就是侦查人员认为应当进行搜查的理由或者根据。设置提请搜查的条件,一方面是使侦查人员的搜查请求更具合理性,另一方面,也为搜查证的签发机关作出正确的判断提供了依据。虽然其他国家关于搜查条件的具体规定各不相同,但都对搜查设定了具体的标准,对提请搜查的条件做了明确细致的规定。而我国没有一个明确的实质性条件,以致于搜查的启动过于随意,使得侦查机关有相当大的选择权和决定权,不利于我国法治社会的建立。因此,我国应当明确搜查的实质条件,严格搜查的启动程序,防止搜查权滥用。
跟大多数国家一样,我国也根据搜查时是否持有搜查证将搜查分为有证搜查和无证搜查。持有搜查证的搜查即为有证搜查。它作为一种原则,占搜查的大部分。而搜查证对搜查对象的描述是否具有特定性,是决定有证搜查是否合理的因素之一。跟其他国家相比,我国搜查证对搜查对象的描述缺乏特定性,而对无证搜查则存在限制过严、条件太过于苛刻的问题,以致于在具体的执行中难度太大。因此,对于有证搜查,应当修改搜查证的内容,使其符合特定性的要求;而对于无证搜查,则应当增加其种类,完善其适用条件。
此外,我国执行搜查的时间过于随意,执行方式也不完善。应当通过立法确定执行搜查的法定时间段,规范搜查方式,还应注意侦查人员在搜查中的保密义务等等,既要发挥搜查应有的职能,又能最大限度的保障公民应有的权利。
作为一种国家公权力,搜查必然会影响到公民的合法权利,因此,必须给公民合理的救济。大多数国家都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司法救济制度。而我国在这一问题上却存在着权利救济不完善,缺乏程序上的救济等问题。我国应当从实体权利和程序上这两个方面来完善我国刑事搜查的救济制度,充分保障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