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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关于工时法律制度设立时间比较久远,主要还是按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1994年原劳动部颁发的《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审批办法》、1995国务院颁发的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来执行的。这些规定原则性较强,细化不够,特殊工时制度法规的位阶较低,加之社会上企业经营模式和雇佣方式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故需对我国现有的特殊工时制度进行一些研究并提出改进建议。本文将分成三部分进行研究。第一部分,介绍了特殊工时制度的含义,分析其法律性质。介绍法律性质主要是说明保护广大劳工利益的特殊工时制度除了有公法的性质,使用公权力进行保障维护外,更有私法、社会法的性质,从而引出应扩大劳资自治范围和内容的观点。第二部分,描述了特殊工时制度的立法现状和分析了目前存在的问题。除了介绍现行法规,特别描述了 2012年的《特殊工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虽然该规定没有实施,但其内容有较大的进步,也值得期待;而且也想说明意见稿里已经有的合理新内容,也不需要再多加讨论。另外详细描述了特殊工时制度存在的问题,希望从研究问题本身出发,找到合适的改善方法。第三部分,介绍域外立法和其借鉴。在笔者阅读过的关于工时、特殊工时制度的相关国内文献中,对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的特殊工时介绍比较多,美国的虽然也有一些,但数据不够新,所以本文比较详细的介绍了美国的豁免制度。另外,英国的工时规定,特别是弹性工作比较有特色,非常适用于现在多变的社会工作方式和企业经营模式,所以做了较详细的介绍。第四部分,提出个人的建议,主要有整合规范各劳动基准的规范性文件、修订目前特殊工时制度、增加弹性工时制度、丰富劳动合同形式、加强劳动保障机制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