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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著作权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情形,在著作权法领域被称为合理使用。《美国版权法》为认定“合理使用”的范围规定了四条标准:1、有关使用行为的目的,即看是否为商业目的而使用。2、被使用的作品的性质,对不同类型作品的著作权利用形式不同,划分是否合理使用的界线也不同。3、被使用的部分与整个作品的比例关系,比例若失当则不能属于合理使用。4、使用行为对被使用作品的潜在市场价值有无重大不利影响,如果有这种影响,则不属于合理。“模仿讽刺作品”是指“使用原先作者的创作成分创作出新作品,该新作品对原先作者的作品(至少部分的)构成评论”。“模仿讽刺”是对原作特殊形式的“评论”,为了达到讽刺或批评原作的“评论”目的,它必须对原作内容进行大量的模仿使用。虽然“模仿讽刺”会对原作的市场产生消极影响,但这并不是对原作作者利益在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损害。当模仿的程度与讽刺、批评的需要相适应的情况下,“模仿讽刺”构成为进行评论而对原作适当引用的作品,是对原作的合理使用。对于2005年胡戈的《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所引发的著作权问题,应当以上述的规则加以解决。虽然作为一个法律术语,“模仿讽刺”在中国还未受到足够关注,但作为一种艺术形式,“模仿讽刺”在生活中已经大量存在,中国司法界对于这种作品对原作品的引用是否适当,什么是合理使用并没有发展出十分具体的判断标准。基于此现状,作者认为,中国应当将“模仿讽刺”明确纳入著作权利限制体系加以规范。本文分为五章,第一章主要说明合理使用制度的产生、发展和理论基础。第二章分析“模仿讽刺作品”的概念和性质。第三章是对“模仿讽刺作品”适用合理使用制度的具体分析。第四章分析《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涉及的著作权问题。第五章是该问题对我国立法现状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