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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是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在五千年的历史长河中,中华民族为世界创造了宝贵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在中国古代史乃至世界古代史中,贪污腐败现象作为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道德等诸因素的消极反映,在危害着社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在贪污腐败猖獗的古代中国,上至皇帝下至大小官吏,不同程度地均扮演着腐败的角色。腐败成为历史的痼疾。因而为巩固王朝的政权,各代统治者在防治官吏贪渎方面都曾做了不懈的努力。唐王朝把中国封建社会推向繁荣昌盛的巅峰,在防治官吏贪渎方面进行了大量的探索和实践,最终形成了一整套内容较全面、结构较严禁的惩贪法律机制。在总结前代惩贪法律成就的基础上,唐代法律的形式有律、令、格、式等多种形式,法条严密、详尽、完备,其防治官吏贪渎的法律和法规甚至与当今西方国家的惩贪法律体系相比都毫不逊色,取得的成果也是有目共睹。唐律的12篇中规定了各种形形色色的官吏赃罪,其性质明确,涵盖全面。特别值得指出的是,唐律将非法攫取公私财物的经济犯罪概括为“赃”罪六种,是中国法制史上第一次明确规定的“六赃”罪名,这具有重大的立法开创性意义。唐王朝为监察政府官员,维护统治秩序,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而设立的官吏监察制度,不仅是唐代政治制度系统中的一个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是调控中央和地方政府及官僚权力的一个相当有效的途径,更是巩固皇帝至高无上的皇权,制约官僚权力的自主性扩张,惩治官吏贪渎的一个不可缺失的制度。唐王朝的君主非常注重择官以廉、择官以清的用人之道,并在对官吏的管理上,严加考绩以对官风激浊扬清。因此,对官吏严加考察和严格筛选也不失为一项有效的防治官吏贪渎的对策。然而它最终也逃脱不了由廉转贪的共同规律。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封建社会中礼与法的冲突,法往往要让位于礼;君主专制体制使君主意志超越了法律之上,使法律的权威性大打折扣;法律自身给予官吏的重重特权,也使法律本身处于矛盾之中等原因。鉴古易明今,当前,我们必须承认这样一个事实,那就是在党内、国家机关中,确实存在着贪污腐败现象,有些方面还在滋长蔓延,并向团伙化、犯罪金额巨大和犯罪手段现代化的趋势发展。如何构建完善的惩贪法律机制,消除腐败根源,充分运用法律手段,深入开展反腐斗争,是确保反腐败效果的客观要求。所以,当前要分析贪污贿赂现象产生的新特点、新规律、新动向、新原因,积极研究新对策,以最大限度的减少产生腐败的消极因素,并从制定完善的惩贪法律,建立强有力的反弹肃贿的权威机构、建立和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及提高官员素质和修养等方面来综合治理,探索预防和惩治腐败的新途径。惩治贪污腐败是一项系统的工程,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抑制腐败已经成为当代各种政治制度的国家面临的重大社会政治问题。如何汲取我国传统法文化的精华,鉴戒历史的教训,做到古为今用,是研究古代法律史较为关注的视角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