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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医疗体制改革,公民法律意识增强,特别是维权意识的提高,公民对自身和家人的健康的期望与临床医学之间总是越来越多地存在理解和不理解的矛盾,使得医疗事故纠纷在医疗机构及社会生活中经常地、大量地出现。医疗事故是当今世界范围内存在的一个问题。伴随着人类医学事业的不断发展,因各种原因导致的医疗事故也有增多的趋势。人们在日益充分地享受医疗业所提供健康保障的同时,也不得不面对医疗事故这一“隐形杀手”所带来的威胁。它既是公众生活中的热点问题,同时也是我国司法诉讼中的难点问题。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不但是一项非常严肃的法律问题,也是一项科学性和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它既关系到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又与医疗机构的生存和发展、临床医学的进步密切相关。同时,也关系到社会的治安和稳定,并且将伴随着人类与疾病抗争的始终。本文回顾了我国医疗事故处理的历史,并在如何更为完善地处理医疗事故方面提出了建议。本文主要用下面四个章节的内容对其进行具体的阐述。首先是回顾了我国古代处理医疗事故的方式,主要以我国在西周、唐朝、宋朝、明朝、清朝以及民国时期为代表,探讨了在我国古代是以什么样的方式处理医疗事故。然后对建国初期到改革开放初期这一时间段的医疗事故处理情况以及当时医疗事故发生的特点进行了简要介绍。后以《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这一法规的内容为线索,分别讨论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颁布这一时期所出现的一些问题,以及该法自身所出现的缺陷。最后论述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后医疗事故处理的特点及方式并对这一时期所出现的问题的原因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这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虽然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相比,明显在向民法靠拢,并在很多方面弥补了医疗事故处理在立法上的空白,使医疗事故处理的规范趋于明确具体,并与基本法律趋于一致,改善了医疗事故处理立法不足的情况。但该《条例》仍然存在很多不足,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而且《条例》毕竟是行政法规,效力等级低于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不能作为特别法优先适用,与刑法以及前述两种法律的冲突仍然存在。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法制的建设,笔者又从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的完善,借鉴国外相关法律制度经验,完善医院的管理制度,提高医务人员的素质这三个方面提出了一些关于如何处理医疗事故的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