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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改革开放的政策实施后,我国理论学界开始重视对反垄断问题的研究。我国的垄断行为主要包括行政垄断行为和经济垄断行为,行政垄断开始逐渐渗透到经济生活中的各个方面。从实现经济民主的内在需要及反思行政垄断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我国应加强对行政垄断施以有效的规制。全文共四章,第一章是对行政垄断法律控制机制的概述。首先,行政垄断的成因主要有政企分离不彻底、地区利益的强化和经济结构不合理。正如行政垄断的形成原因是复杂多样的,消除行政垄断的途径也不是单一的,涉及到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的进展,以及对外开放程度的加深。规制行政垄断主要靠法律手段。我国已有一些规制行政垄断的立法,但对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上仍存在一些缺陷。2007年8月30日公布的《反垄断法》将于今年8月1日正式施行,它是阶段性反垄断成果,是反行政垄断的基本法。第二章是结合《反垄断法》的具体规定,对行政垄断法律控制实体制度进行分析。要消除或控制行政垄断,首先要对行政垄断加以认定,这是建立行政垄断法律控制机制的前提。要注意把握界限,不能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经济活动的合法调控和干预与非法的行政垄断行为相混淆。其次,由于我国的《反垄断法》在垄断的认定标准上具有模糊性。反行政垄断实际上就是反行政权力的滥用,对行政垄断的法律控制的关键,是合理界定“滥用”标准,将行政权力存在的合法性范畴作为判断滥用行政权力的重要标准。此外,对行政垄断的法律控制必须通过具体的制裁手段才能实现,笔者对《反垄断法》确立的行政垄断责任制度及其完善做了分析并提出建议。第三章是结合《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法律控制程序制度展开分析。反垄断法的程序制度是其能否得到有效实施的关键。我国《反垄断法》规定了各执法机构的职能分工及其相互关系、调查的正式的程序和司法程序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对于《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第四章是在前文的基础上,对行政垄断法律控制机制的思考。《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究竟能否起到应有的遏制作用,关键在于立法者是否想让其发挥实实在在的作用。如果立法者制约行政权力的滥用、赋予执法机关足够的规制行政垄断行为的执法权力,细化原则性规定,《反垄断法》才可以发挥显著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