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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旅游产业的发展和公众对环境质量要求的提高,自然保护地旅游经营和环境保护的矛盾日益突出。从物品属性来看,旅游等服务属于俱乐部物品,保存生物多样性、净化空气、涵养水源等生态服务则属于公共物品。传统上,公共物品的提供通常是政府不可推却的责任,俱乐部物品则可以选择由市场来提供。因为自然保护地不仅提供旅游等俱乐部物品,同时也提供生态服务等公共物品,这就面临着自然保护地经营和管理主体的选择问题。政府和市场作为解决问题的两种方式,各有其优缺点。
自然保护地旅游特许经营作为一项结合了政府和市场特点的制度安排,通过利用私人资本追逐利润的动机而提供高效率的旅游服务,通过管理机构对特许经营企业实施有效地监督和事后惩罚,防止其经营活动对自然保护的破坏,理论上这似乎能够实现“旅游发展”和“环境保护”目标的统一。
本文通过案例剖析,从自然保护地实现“保护和发展”的目标出发,运用第一手调研获得的数据和信息,识别出主要的利益相关者,并分析主要利益相关者的行为。结果表明,虽然自然保护地管理局对旅游经营企业的经营活动具有法律所赋予的监督权和管理权,但是,由于地方政府的介入和干预行为,自然保护地管理局对旅游经营企业的经营活动往往无法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从而使得可能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的旅游建设和经营活动无法得到有效制止。
从观察到的结果出发,本文试图进一步对所观察到的结果进行一般的解释。本文的研究表明,地方政府是保护地管理局的主要财政来源之一,并主导着管理局的人事任命权,这是地方政府能够实现有效干预的根本原因。本文从分析中国地方官员的效用函数出发,认为地方官员作为追求自我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一般会追求职业升迁,增加财政收入和提高在民众中的威望等目标,在一系列约束条件下--经济导向的政绩考核机制、分税制下的地方财政体制和官民的信息不对称,使得地方政府官员对自身利益的追求往往表现为追求地方经济的发展,而旅游业的发展可以极大地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使得地方政府官员更多的强调旅游的发展。
在地方政府主导下的自然保护地管理体制下,追求经济发展的地方政府往往和旅游经营企业一样更强调旅游的发展,使得特许经营的合法监督者--保护地管理机构无法进行有效地监督,旅游企业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经营行为无法得到有效制约,从而使得公共利益(主要是生态环境方面的)受到损害。“裁判员”和“运动员”虽然分开了,但是由于“运动员”获得了“裁判员”的上级的支持,同样使得“裁判员”无法有效地行使“裁判”职责。
针对上述问题,本研究提出可供两者择其一的建议。一个建议是在坚持目前自然保护地管理由地方政府主导的前提下,改革经济导向的政绩考核机制、分税制下的地方财政体制和官民的信息不对称等约束条件。另一个替代性的建议是,从改革目前由地方政府主导的自然保护地管理体制入手,地方政府不再主导着自然保护地管理局的财权和人事任命权,自然保护地管理局直属于以生态环境保护为职责的中央职能部门,比如环境保护部,使自然保护地管理局能够独立承担自然保护的职责和具备严格监督旅游经营企业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