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17世纪,伴随着资产阶级民主运动的发展,沉默权首先在英国的法律中得以确认。沉默权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面对作为控诉方的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审判机关等司法机关的讯问时,没有自己证明是否犯罪的义务,有权保持沉默、拒绝回答控方的讯问,控方也不能从这种拒绝或沉默中作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利的法律推定的制度。因为沉默权及其制度在保障人权、保持刑事诉讼当事人地位平等防止野蛮司法等方面都具有积极作用,渐渐发展成为衡量一国刑事司法公正与否的标志之一,也被看作是现代法治国家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人权保护的基础,在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刑事诉讼法中,甚至是一些国际公约里得到了强调与维护。在上世纪之前,沉默权被不加任何限制的予以保障。而发展至当下,沉默权及其制度仍然处于被不断完善的状态,对沉默权的保障也延续一贯的加强的态势。在具体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即使像美国这种刑事案件高发的国家,主流的观念也没有主张为了要提高打击犯罪的效率而去牺牲沉默权行使得到的公正价值。沉默权及其制度本身具有悠久的历史,但对我国来说,沉默权制度的构建还没有真正起步。1998年10月5日中国政府签署了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之后,2002年全国的法学学者曾召开专门性会议讨论沉默权及其制度在中国是否适用的问题,由此推动了法学界讨论的热潮。而随着近期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再次修改,是否要在我国引入沉默权又掀起了新一轮的热议。关于沉默权及其制度是否能够在我国的司法体系中构建,法学理论界、实务界以及社会大众等各方均有着不同的见解和理由。本文试从沉默权在我国引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两个方面,来详细说明我国已经具备引入沉默权的条件,并结合我国目前的社会现状,对如何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沉默权及其制度提出了自己的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