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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是指检察机关在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前,必须履行的前置性程序,具有程序必经性和方式特定性。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试点具有诉前程序作用巨大案件主要集中于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整体上呈现积极发展的趋势等特征。前置程序指的是检察机关在提起诉讼之前先要对行政机关进行督促,保证其依法行使行政职能。具体来讲,检察机关通过书面形式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在特定期限内纠正之前的违法、违规行为,如果行政机关没有在期限之内纠正不当行政行为或者超出了一定的期限,就对行政机关提起诉讼。如果行政机关能及时纠正违规、违法行政行为,而且也没有对社会和国家造成损失,检察机关就不对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设置前置程序非常有必要,而且也是十分合理的,一是有助于行政机关主动纠正自己的行政错误。行政管理的专业性较强,而且所涉及到的事务十分复杂,其中的自由裁量空间很大,因此如果设置前置程序,行政机关可以通过自查及时发现问题,立即纠正错误,而检察机关也就没有必要再提起行政诉讼。二是可以节省司法资源,促进行政效率的提高。有些案件可以不借助于诉讼程序便可以得到解决,因此要避免胡乱上诉的局面出现,这样可以节省司法资源。从另一角度来说,不采用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矛盾,不仅提高了解决矛盾的效率,而且也有利于构建和谐的社会秩序。案件线索目前基本来源于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之中,以行政不作为案件为主,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案件在全部案件中所占比例较小。一般是基层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县级政府部门为被诉行政机关。关于诉前程序的有关规定最早是出现在《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当中,随后又在《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当中作出了细化,同时还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当中增加了配套内容。检察机关应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前设置前置程序。检察机关有权审查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管是自己发现的行政行为还是公民或团体提出的不当行政行为,当行政机关确实存在违法行政行为,而且已经损害了国家或社会利益时,检察机关应以书面形式向行政机构发出检察建议书。检察建议书应明确指出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具体内容、对不当行为的建议,同时还要规定出行政机关纠正不当行为的期限,警告行政机关应立即停止不当行为。当行政机关忽视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时,检察机关要立即提起诉讼,向法院提出判决行政机关停止损害国家或社会利益,并且赔偿相应损失的请求。检察机关如果在查办案件时发现行政机关出现职务犯罪,要连同案件一起提起诉讼,以便提高司法资源的利用效率。设置前置程序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方面:首先,行政机关有机会改正错误行为,使行政机关在工作中更要坚持依法行政,提高行政质量;其次,检察机关的工作量大大减少,有助于检察机关将更多的精力放在对社会或国家具有严重危害性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从整体来看,监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趋势越来越明显,但在如何与《行政诉讼法》衔接、如何定位检察机关主体地位、对行政不作为进行认定、诉前程序的定位等方面还面临一些问题。因此必须对诉前程序制度价值以及实践效果进行详细的分析,明确诉前程序各项规定,这样才能使试点制度更加健全,并为立法工作的开展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