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外资准入法律制度研究——兼从中印比较的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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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的外资法律体系都可以分为形式体系和实质体系。形式体系上,印度没有专门的针对外资的立法,其仅有对外资的法律规定出自《1999年外汇管理法》,并在该法的框架下制定了大量的政策,因此,印度的外资法体系在形式上形成了外汇立法统率外资立法的独特体系。实质体系上,像其他国家一样,印度的外资制度也可以分为准入、经营和退出三个部分。外资准入制度是各国外资制度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自1947年独立以来,印度的外资准入制度经历了从限制到逐步开放的过程,并于1991年达到全面开放的程度。   各国外资准入制度无论在形式上有多大的不同,但基本结构是相同的。大体上,各国的的外资准入制度大体上都是由行业制度、企业制度、审批制度和审查制度组成的。根据对外资的开放程序,印度的各行业可以分为禁止类、限制类、允许类和鼓励类等。对于限制类行业,印度采取了多种措施,包括对投资者的限制,外资持股比例的限制及审批渠道的限制等。企业制度方面,印度允许外资采取公司制形式和非公司制形式,对于公司制形式,要符合《1956年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形式主要包括联络处、项目处和分公司,要适用印度中央银行,即储备银行的特殊要求。审批方面,印度将外资准入的审批分为自动批准和政府审批两个渠道,对于不需要严格限制的行业,适用自动批准渠道,不需要政府的审批,外国投资者可以直接进行投资;适用政府审批渠道的投资则需要政府的事先审批。虽然印度政府对外宣称绝大多数外资都可以适用自动批准渠道,不用经过审批,但实际上,因为干扰因素过多,印度的自动批准渠道适用范围非常有限。审查制度是指国家安全审查和反垄断审查,它们之间及它们与准入审批之间在审核主体、审核标准及审核目标等方面都很大的不同,是各自独立的制度,各自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理想的外资准入制度中,三者间应该有一个合理的分工,以避免对外资的过度审查和过度限制。与很多国家在外资国家安全审查方面有明确的法律或者政策不同,印度的国家安全审查目前还没有相应的法律或者政策,缺乏明确的依据,我国企业的投资很多就是被印度政府以国家安全为由而拒绝。反垄断审查方面,印度经历了从结构主义到行为主义的转变,目前由竞争委员会依据《2002年竞争法》对各种垄断行为进行审查,其中就包括对外资并购的审查。   在对印度的外资准入制度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价的基础上,本文最后从我国的度出发,对比了中印两国外资准入制度的不同,并指出了我国的外资准入法律制度较为明确和稳定,要明显优于印度,这也是我国能比印度更多地吸引外资的重要原因之一。至于印度学者经常提及的印侨对印度的投资远不如华侨对中国的投资,几乎不是导致中印吸引外资差异的原因。在进行中印比较的研究之后,本文还从中印合作的角度,总结了印度对我国企业的一些歧视性立法和做法,并为我国企业和我国政府提出了一些针对性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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