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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制度,是公证机构依法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证明活动的一项法律制度,是公证机构核实公证事项必须遵循的规则。公证证明是公证制度的核心内容,从某种角度上可以说,公证制度就是公证证明制度。目前,我国的公证证明已触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在社会生活、经济交往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国家诚信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体现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可是,在我们正在火热进行的司法改革中,对公证制度的研究较之审判制度、检察制度的研究却似乎在一定程度上被忽略了,更不用说公证证明了。而公证证明不论从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对公证实务有一定的价值,很值得学者探讨。本文主要研究的是公证证明,除去导言和结语外,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先从公证的起源着手,简单介绍了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以及我国公证的起源,随后对两大法系和我国公证的发展状况进行了概述,通过简单的对比来揭示两大法系公证制度的不同,并得出了我国公证制度的发展趋势。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是本文的重点,也是笔者所要着重强调的。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公证证明以及与公证证明相关的几个基本概念,其间谈到了公证的证明主体与证明对象、公证活动中的自向证明与他向证明。一来为下文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二来也谈谈笔者对公证证明的认识和对公证证明含义扩张性的理解,发现公证证明在特别情形下不仅能起到证明的作用,还有类似审判权的确认的功能。第三部分可谓是本文的重中之重,笔者由诉讼证明的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想到公证证明的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通过对证据法上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的概念的介绍来阐述公证领域下的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其中不乏两者的比较,通过比较能够比较清晰地看到:公证证明活动中,有“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而不产生“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公证的证明标准与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有区别的,它是有层次的,依据证明对象的不同而不同。最后一个部分先简单介绍了公证的三大效力,并通过与认证、律师见证等证明制度效力的比较深化认识了公证在国家证明体系中的特殊的法律效力。接着着重阐述了公证的基础效力——证据效力,这也是公证证明和民事诉讼证明的重要结合点所在。根据现行公证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比较研究,笔者最后得出完善公证证据力的几点建议和意见,以期与读者进一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