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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运用类型化的方法,尝试对服务合同,即提供服务(劳务)的合同,进行宏观研究和整体把握,旨在探讨构建服务合同体系的合理模式。全文分为引言、正文、结语三部分。
引言意在阐述民商事实践的发展迫切需要对服务合同进行综合性研究。正文由服务合同类型化概述、德国与日本关于服务合同的立法例及学说、服务合同体系类合同一般规则探讨、服务合同体系基本类型的特征及类型间的区别、关于服务合同立法的思考五部分组成。正文第一部分就服务合同的类型化定义及特征进行了探讨,从整体、宏观的角度阐述了以类型化的视角对服务合同进行审视,对于构建服务合同体系及法律适用所具有的价值,并梳理了我国关于服务合同的学说演进及立法现状;第二部分通过考察德国、日本关于服务合同的立法例及学说进展,使德、日两国关于服务合同立法及类型化研究中的可资借鉴之处得以明确,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分“类合同”、“基本类型”、“具体类型”三个层级构筑服务合同类型化体系的思路;第三部分依据服务合同体系基本类型、具体类型的共性特征,就“类合同”意义上之“服务合同”的有关附随义务、强制承诺义务、服务瑕疵判断标准、任意解除制度存在的法理基础、适用的主要情形、提炼一般规则的必要性等内容进行了论述;第四部分鉴于基本类型在服务合同体系中的支柱作用,针对学说与实务中具体服务型合同的性质确定及类型归属多有争议这一难点问题,着重探讨了基本类型的特征及类型间的相互区别;第五部分对服务合同的主要立法模式及其各自的利弊、立法中服务合同下位合同类型的构成等问题进行了思考,并在参考我国现行法有关规则的基础上对服务合同体系类合同的一般规则进行了相应的条文设计。结语对全文观点进行了总结,明确提出在学理上展开关于服务合同的研究,是当前民商法学研究应予关注的重要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