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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区域性合作进一步发展和扩大,区域贸易协定的数量大幅度增加,涵盖内容不断扩大。投资自由化是其中最重要的议题之一。在这样的背景下,本课题立足于区域经济合作理论的分析框架,以区域贸易安排中最为突出的法律问题为切入点,从投资关系的内容上考查了区域贸易协定中的投资自由化问题,具体包括投资与投资者的定义、外资准入、履行要求、投资待遇、征收与国有化,以及投资争端解决等六个主要的方面。在分析的过程中,横向比较了NAFTA、APEC以及ASEAN等各大区域贸易协定、WTO中GATS、TRIPs法律规制、经合组织的MAI等多边投资协定,以及双边投资协定的相关规定,目的在于通过比较和分析,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和中国同香港、澳门CEPA投资自由化的相关问题提出建议和观点,力求探索中国在21世纪的对外区域经济合作与投资的最佳发展模式。 在对投资的界定上,主张将间接投资包含其中,投资者的范围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外资准入的问题上,特定的领域取消外资准入的限制。对于履行要求,建议中国同东盟国家进行投资协定谈判的时候,应该从减少履行要求的角度出发,但是不排除在个别领域规定例外的情况。在国民待遇的问题上,提倡各成员实行准入后的国民待遇,且必须符合本国的法律法规。对于CEPA下的香港、澳门,则可以逐步实行全面的准入前国民待遇,以拉动港澳经济的增长。而对于公平与公正待遇,建议将其理解为无差别待遇并作为私人非诉事项。对征收和国有化可参考我国一贯坚持的主权原则,在一般情况下对外商投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但在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对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按照“合理、适当”的原则进行补偿。最后关于争端解决,可同时设定两套分别适用于政府间投资争端和投资者与政府间投资争端的争端解决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