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经济法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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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的经济法责任是指规范行使经济管理权的经济管理机关的管理行为,弥补政府不当权力导致的损害,抑制政府管理者自利性对社会整体利益的侵害,矫正政府滥用经济管理权或怠于履行相应义务的“政府失灵”现象。设立政府经济法责任制度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有利于政府行政行为的规范,有利于政府权责对立统一原则的实现。 政府经济法责任理论是经济法基础理论的重要部分,因此,政府经济法责任的理论基础在研究过程中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政府经济法责任的理论基础可从四个方面进行研究:政治学基础、社会学基础、经济学基础和法理学基础。政府经济法责任制度的实现,必须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考虑,即包括政府经济法责任的实体内容和程序内容的制定和完善。 要设计政府经济法责任制度,必须首先对政府失范行为进行研究,政府失范行为包括政民不顺、政企不分、部门主义、地方主义、寻租腐败等政府越权行为,此外,政府的过度干预、消极干预或政策失误行为也会导致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 根据政府不同的经济行为,一般情况下,可以将政府经济法责任划分为经济侵权责任、经济补偿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三种情况。除了适用传统的责任承担方式以外,经济法具有其典型的独特的责任承担方式。政府经济法责任实现机制是政府经济法责任制度构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一环,是整个理论最终的落脚点。 目前,三大诉讼程序无法获得对社会整体利益遭受侵害的弥补,因此,必须建立独立的经济法诉讼。经济法诉讼分为以政府为被告和以市场主体为被告两种,即经济公益诉讼和经济私益诉讼两类。而一般说来,政府经济法责任的诉讼基本上都属于经济公益诉讼。经济公益诉讼相对于传统的诉讼法有着特殊性和必要性。 最后,文章通过总结国外公益诉讼的几种形态,尝试建立我国政府经济法责任的实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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