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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公务员是一个重要的主体性要素,但在传统行政法学理论中,公务员完全从属于行政机关,更不可能享有请求司法救济的权利。公务员行政诉权是法律赋予公务员在其与行政机关发生行政争议时依法提起和进行诉讼的权利。行政诉权及其所赖以实现的行政诉讼程序所具有的独特功能与价值使其应当成为公务员所享有的一项重要法定权利。
该文首先在第一章导论部分基于对我国现行公务员权利救济机制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反思,概述了该课题研究的意义与进路。
第二章通过对传统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回顾,及其与我国内部行政行为理论关系的分析,评价了该理论的利弊得失。
第三章介绍了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变迁与发展,分析了特别权力关系的可诉性及其理论基础。
第四章是全文的重点,通过对公务员行政诉权的内涵及其独特的功能与价值的分析,以及公务员行政诉权赖以实现的行政诉讼程序与行政救济程序的对比,论证了构建多元化公务员权利救济机制的必然性。
第五章分析了公务员行政诉权实现所必需的条件及其特殊性,为公务员行政诉权由应然权利向法定权利与实有权利的转化提供可行性支持。
结论部分简要回顾了该文的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