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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是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及精神损害的直接承受者。被害人因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而背上物质的、精神的、身体的等多方面的额外负担,理应受到完全的权益保护。如果对被害人权益问题处理不当,就可能引出新的社会矛盾甚至新的报复性犯罪。因此,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已经成为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中的一个热点问题。保护被害人的权利,是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的重要方面,也是刑事诉讼体制科学、公正的价值体现。加强被害人的权利保障,并对被害人与被告人的权利加以合理、适当的平衡,成为各国刑事诉讼法普遍发展的趋势。我国刑事诉讼法为了充分保护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赋予被害人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并置于当事人的首位,赋予了被害人许多诉讼权利,强调了对被害人保护的整体性和被害人所在诉讼过程中的全面参与,改变了被害人在传统的刑事司法制度中被动的地位,使被害人从一个被“遗忘”的角色,变成积极的、主动的参与主体,这表明我国的刑事司法政策,由以犯罪人为中心,转化为强调被告人与被害人权利的平衡,并开始强调被害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平衡,对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有非常积极的作用,可以说这是我国刑事立法历史性的进步。但是,由于我国对刑事被害人的研究只不过处于起步阶段,还没有建立起相当完整成熟的理论和保障体系,国家在法律上强调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方面的规定较多,出台相关保护被害人的措施相当少,这使司法机关在执行刑事诉讼法过程中,忽视或淡漠了被害人权利,使刑事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得不到真正体现,其合法权益更难以得到有效保障,被害人的诉讼地位正在遭受前所未有的尴尬局面。这种局面,直接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被害人权利保护不到位,被害人即便获得一个公正的判决,却很难获得真正的物质赔偿以及心理平衡。本文通过对我国被害人与外国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相应的权利,进行比较与分析,指出了我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保障刑事被害人地位、权利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对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机制,提出了个人的见解:立法应进一步扩大和保护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建立并完善国家补偿制度及社会服务和援助体系。